“消法”帮他家多得16万交通事故索赔有四法可依,死者冯某的家属选“消法” 可以多索赔一倍多(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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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9日04:10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被告:赔偿办法不对 被告出租车公司认为,冯某等人的死亡经莱阳市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是由肇事农用车负全部责任,出租车在运输过程中并无欺诈行为,不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应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赔偿。 法院:可按“消法”赔偿 市北法院经近日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冯某租乘于某的出租车,即与其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同时双方还形成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出租车理应将其安全送达,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冯某死亡,出租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引起的赔偿标准,应以当事人的意见为准,出租车驾驶员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某的挂靠单位、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被告于某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217400元、丧葬费5105元、冯某女儿的抚养费95886元、交通费565元,共计318956元。 算账按照两项法规 索赔相差16万 据介绍,在交通事故索赔案中,适用最多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依据此法,死亡补偿费应为上年度城镇平均生活费5400余元乘以10年,得出5万余元。而依据“消法”和《山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死亡补偿费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计算,我市去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0870元,乘以20得出217400元。两者相差16万余元。 法官说法袁静?本案审判长赔偿增加一倍 袁静(右图):本案原告选“消法”作标准,是经过反复讨论的,查看相关法规,决定支持原告。从本院支持原告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数额来看,是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获得赔偿的一倍。本案说明了老百姓法制观念的加强,会“用”法了。 这次交通事故中共有3名乘客死亡,1名乘客重伤。目前除冯某外,死者耿某也获得217400元死亡赔偿金。存活下来的方某目前正在接受治疗。 观点按“消法”赔偿是趋势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多辰:像这样的交通索赔案,当事人有4部法律可选:《民法通则》中的人身伤害条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按“消法”得到的赔偿额度最高。现在很多人要求适用“消法”,这是种趋势,但并不意味着以后判决都要按这个判例。 市南联泰法律服务所秦曙光(原告代理人、左图):去年早报曾分析过这件事,我觉得早报分析得有道理,所以接案时,我们主张用消法索赔,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争取权益。青岛以前没有类似案例,法官审案时比较慎重,但我们坚持观点,说服了法官。 市出租汽车股份公司安全处?董处长我们考虑上诉 因为交通事故完全是第三方的责任,让我们来赔钱,我们也很冤。目前一审判决还没有过上诉期,公司领导正在研究是否上诉。 本版撰稿段海鹰陈呈晓摄影赵健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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