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大通过计生新条例 九类家庭可生“二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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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9日09:54 中国网 | |
昨天下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条例参照了1991年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内容有不少新的补充,同时也对旧条例中的部分进行了强调。该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废止。 晚婚增婚假晚育增产假 条例加大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的奖励力度。其中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晚育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生一胎每月奖10元独生子女费领到18岁 1991年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新法规规定独生子女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只生一胎的女职工除享受上面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类家庭可生“二胎” 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6.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7.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愿意赡养老人的; 8.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可生“二胎”不生者政府一次奖五百 新法规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新闻链接 晚婚晚育规定及条件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应享受待遇(旧法规) 晚婚者,婚假延长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晚育者,女方产假延长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京华时报》杨杨) 访谈:新计生条例较以前有何重大变化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李小娟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小娟认为其细化人文关怀、强调建立健全的服务机构 1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那么,和以往的有关法律条文相比,新计生条例有何重大变化?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李小娟。 记者:本市新出台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更倾向于奖励独生子女,这是出于何种考虑? 李小娟: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内容主要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北京市多年来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方面一直做得不错,因此在这次立法过程中,特别注重了以积极的鼓励和奖励政策为主导。从“管与卡”的管理思想,逐渐过渡到更加完善、细化的人文关怀。如,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每人可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记者:您认为新出台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大变化在哪里? 李小娟:新法规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了一致性的修改,法规在立法思想上做了很大的提升。不是简单的要降低人口,而是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出发,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在条款中除了细化的人文关怀以外,还强调了要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在条例中还有一款是,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从服务的角度出发对育龄夫妻提供更细心的关怀。 记者:对外地进京人员违反条例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李小娟: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北京青年报谭卫平) 中国网综合消息200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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