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县2岁小孩烫伤致死案一审作出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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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9日13:30 贵州都市报 | |
金黔在线讯遵义县城两户原本关系较好的邻居,因小孩被烫伤致死闹上法庭(本报7月2日报道)。此案经遵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日前已作出判决,被告曹小会赔偿小孩父母经济损失11769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尚虎夫妇在南白镇十里村从事猪皮加工生意,与被告曹小会所租房屋在同一地点。两家平时相处较好,互有往来。4月25日下午,李尚虎夫妇2岁的女儿素素一人在院中玩耍。16时许,被告曹小会抱着另一邻居的小孩回家经过巷道,见素素一人在巷道中玩耍,便将素素牵到自己家中。不一会,被告拿着锑锅到房前院坝水管处冲洗。此间,素素在被告家中不慎弄翻炉上的开水壶,滚烫的水将其全身多处烫伤。原、被告随即将素素送往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由于伤情太重,素素在入院22天后抢救无效,于5月16日死亡。素素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11114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素素负有临时监护责任,对素素在家中被烫伤致死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夫妇对自己的女儿由于大意未尽好监护职责,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为此,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曹小会赔偿原告李尚虎夫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费用19616元的60%,即11769元。 (黄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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