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婚”是已婚还是未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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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0日09:56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新闻回放 湖南长沙的农村妇女周玉兰,当年外出打工时被人拐卖到福建强行“成亲”,7年后才有幸脱离虎口。但因为这段被迫的“婚姻”,却使她无法领到结婚证…… 质疑 法律究竟保护谁 我们同情周玉兰的遭遇,一个遭受了7年非人折磨,而又幸运找到真爱的人,却被某些客观因素无情打上了煎熬的烙印,这是法律的苍白,还是人为的过失,我们必须要讨个说法。 周玉兰有7年婚姻不假,但这是一段强娶的婚姻,是一个充满屈辱的婚姻,法律对这种强迫婚姻是持否定态度的。既然如此,周玉兰所在地的婚姻证明出具机关就可以明确地作出“未婚”的结论,而不必别出心裁提出什么“骗婚”。 更有甚者,在已知是买卖人口的情况下,连江的民政部门还认为那是事实婚姻,而且连要求查婚姻档案这样的正当权利也以“工作量太大”一口回绝了。我们不禁要问:那你们的工作是什么?是干工作量小的工作?还是只维护当地人利益? 被拐卖者不仅要承受精神和肉体之苦,而且还得不到有关部门哪怕是口头上的支持,有的只是相互推委、漠视和冷酷,我们的法律保护的究竟是谁?(李寒亮) 提议 如此“法规”该修订 被拐7年回家因为婚姻证明填上了“骗婚”,婚姻登记机关以不合法为由不予办理,那位饱经风霜的湖南女子就拿不到结婚证,这则新闻颇令人叹息。 由此,我又想到《工人日报》所报道的,云南某地已结婚28载的倪女士,因结婚证遗失前往民政部门补办,当地民政官员却郑重告知:补办可以,但是你们老两口先得去医院做婚前检查。该女士听后表明自己已做了祖母,但是办证人员再三声明,这是办结婚证必经的硬性程序之一,任何人都不得例外。 这两个事例真是令人哭也不是笑也不是,纵便笑也很心酸,它委实令人费解,不合时宜的法规如此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不便,真不知有关部门当初制定这样的法规怎么不考虑周全呢? 当然,一味地责怪执法者不讲人情于事无补,但是从中暴露出的一些行业法规已严重滞后、不合情理倒值得深思了。有关部门要引以为戒,从而不断地修订、完善各类法规,使法规不再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增添不必要的麻烦。(瞿明光) 第三只眼 “婚姻自由”最重要 2003年7月17日《广州日报》报道:“湖南一女子(名字是周玉兰)由于婚姻状况证明填上‘骗婚’,婚姻登记机关以不合法为由不予办理。” 周玉兰能重振生活勇气,现与心仪的男人结合,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却得不到法律的承认,拿不到结婚证。这是法律抛弃他们,还是他们无视法律呢?是规矩、程式、方法与法律精神的矛盾造成他们与法律的距离。 其中最叫人想不通的是,“骗婚”两字竟能写上周玉兰的婚姻状况证明,这岂不是说明除“已婚”、“未婚”、“离异”、“丧偶”外,“骗婚”也是一种法定的婚姻状况。“骗婚”本不合法,怎可写在婚姻证明书上,这只能归咎于婚姻证明出具者的粗疏与马虎。其实,周玉兰从未有过法定婚姻,说她与魏善坚已构成事实婚姻,也不通。这只要想想,魏氏出钱从骗子手中买回一个女人,在她不愿意的情况下,硬要成婚,这是犯罪,还说是事实婚姻,岂不是助纣为虐?《婚姻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婚姻自由,而《婚姻登记条例》只不过是实现这一目的的程式、方法。在具体程式与立法目的发生冲突时,就应该首先尊重和保护“婚姻自由”,一切规矩,形式都应为“婚姻自由”的实现让步。(汤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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