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消费:“定金”“订金”要分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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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0日11:26 贵州日报 | |
金黔商城 金黔贵州 金黔财经 金黔IT 金黔体育金黔专题购房消费:“定金”“订金”要分清http://www.gog.com.cn2003年07月20日10:16:36金黔在线讯筑城市民曹先生打来电话反映:今年3月在贵阳市选购了一套预售房,并交纳3000元订金后,双方签订了认购合同书,但是,该房开商近日单方提出由于种种原因要终止合同,条件是愿意退回3000元,而不负其他责任。曹先生不服,在要求该房开商附带赔偿相关损失未果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投诉,但没有得到满意答复。曹先生认为,该房开商单方终止合同的行为具有欺骗性,在返回3000元订金的同时,应该赔偿相关损失。据有关部门介绍,由于曹先生在认购合同书中认可交纳的3000元是“订金”而不是“定金”,“订金”又不具有“定金”性质,所以不予支持。定金与订金有何区别呢?据介绍,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关于订金、押金等,我国现行法律未作出规定,其不具备定金性质。贵阳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当前在各种认购合同书中常常出现的“订金”、“押金”等字眼,不能将其理解为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但如果在认购合同书上注明:“出卖人违约双倍返还订金、押金”,那么此时“订金”和“押金”即具有定金性质。 作者:袁天志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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