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财两失”背后的教训(新闻陪审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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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0日13:37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案情 张老汉与老伴由于膝下无子,于1978年收养了一个养子。养子长大成人后,为了给养子安家置业,张老汉于1996年单位分房时,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与工龄,在单位打折购买了下关的一套二室一厅的住房,购买申请人姓名为养子。2000年张老汉的老伴去世后,他才发现养子并不孝顺。2001年,张老汉一气之下与养子解除了收养关系。之后,张老汉想要回自己花钱购买的房子,但养子拒不归还,为此,张老汉将养子告到法院要求养子归还房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购买证、房产证与土地证上写的都是养子的名字,最终判决房子归养子所有。 当张老汉拿到判决书后,欲哭无泪…… 说法 家住下关方家营的市民王波认为:房子是张老汉花自己的血汗钱买的,张老汉在填写购房申请书与两证时,就应当多一个心眼,先写上自己的名字,或者填写养子的名字,但与养子另外签订一份协议,在协议中约定房子的实际产权属于张老汉。现在张老汉人财两失,只能怪张老汉自己当初没有考虑周到。家住下关的周成斌认为:现在是法制社会,一切都应当依法办事,张老汉在购房时填写养子的名字,在房产证与土地证上写的也都是养子的名字,按照法律规定,房子就应当属于养子所有。从张老汉人财两失的教训中,一般市民可以吸取经验,以后在买房时一定要填写自己的名字,以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南京市金协和律师事务所的张明文律师认为:此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现在许多家长都在为子女购房,购房时填写的大多为子女的名字,一方面尽了父母的心意,另一方面也省却了子女在继承遗产时的税务。但是当子女与父母发生矛盾分家时,父母往往无法要回房产,甚至被不孝子女赶出家门。为了防止此种情况的出现,父母应当按照正常的购房手续,在购房时填写自己的名字,等到必要时,再将房子赠与子女。 法院的杨法官对此案表示:法院在调查审理此案时了解到,此房实际购买者应为张老汉,但由于购房申请书与房产证上填写的名字为养子,所以法院认为张老汉在购房时就将房产赠与了养子。根据《民法》,赠与的物品是无法要回的,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房子归养子所有。 本报记者 时双庆 通讯员 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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