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五”之争原告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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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1日06:36 江南都市报 | |
“龙老五”称将继续上诉 “余老五”表示奉陪到底 大江网讯[江南都市报] 见习记者孔爱民报道:因为店名大同小异,两家汤店最终闹上法庭。近日,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原告方南昌市西湖区龙老五砂钵汤店败诉。 据了解,经南昌市西湖工商分局批准,原告龙国荣、龙国水兄弟在南昌市绳金塔附近共同开办了“南昌市西湖区龙老五砂钵汤店”,该店正门牌匾上写有“绳金塔老五汤店”。去年10月,龙国荣取得了国家商标局颁发的“绳金塔老五”商标注册证,龙国水也于去年12月取得了“老五”注册商标在南昌的独占使用权。今年6月,被告余淑苓经南昌市东湖工商分局批准,在胜利路267号开办了“南昌市绳金塔老五正宗煨汤店”,店正门牌匾上写有“绳金塔老五正宗煨汤店”,营业执照有效期为2002年6月3日至2003年12月31日。在得知“绳金塔老五”系注册商标后,余淑苓于今年4月申请并获准将店名变更为“南昌市东湖洪城余老五正宗瓦罐煨汤店”。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与他知名服务近似的名称,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他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被告告上法庭。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被核准取得的字号及在其汤店正门牌匾上使用的字样都在原告龙国荣获取商标专用权之前,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昨日,记者就此判决结果采访了当事双方。“龙老五”方表示,他们将上诉至省高院。被告方余淑苓则表示,法院判决已经说得很明白,对方还要上诉的话,她将奉陪到底。 (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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