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协直选会长的创新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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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1日08:23 南方都市报 | |
社评 7月19日闭幕的深圳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在中国律师制度改革中又当了一次排头兵:新一届律师协会会长、理事均由168名律师代表直接选出的律师担任,而不再由司法局有关官员及指定的人担任。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建首次当选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而原会长、深圳市司法局原副局长未能当选,这并非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而是本次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立竿见影的结果。 按照我国《律师法》,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可是多年来,全国各级、各地的律师协会,像其他社团法人一样,其会长、秘书长却都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委派的,社团变得像衙门,领导就可能难以摆脱官气。这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相去甚远,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政府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直接管理角色逐渐转换为“法律规范、行政指导、行业自律”的情况下,律师队伍管理亟待制度创新的问题更加凸显出来。 深圳在我国律师管理制度改革中曾经创造许多中国第一,中国最早的私人执业律师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在深圳产生,中国最早的一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在深圳诞生。本次大会通过的《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在去年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今年3月15日通过的《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基础上,进行了更大胆的制度创新。选举程序及其实施,集中体现了现代社会的民主、法制化程度。这个章程在律师协会的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方面突破了以往由代表选理事、理事会再选常务理事、常务理事最终选会长、副会长的做法,规定理事、会长、副会长都由全体代表“直选”产生,且都为差额选举,都要进行竞选演说。律师代表选出“自家人”————律师担任会长、理事,正是章程创新规定对行政委派惯例的制度革命。 改革开放,需要一大批人才,当然也需要杰出的领导人。靠什么渠道、靠怎样的办法发现人才,使具有领袖品格与才能的人才能够脱颖而出?过去几千年封建社会的传统、几十年计划经济的习惯,总是将人们的思维、视线引向英雄、清官、好干部等个人。而现代民主与法制社会,则更寄望于先进的制度。深圳律师以协会章程的方式固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新成果,给了我们以启示。 正如本报报道所说,“虽然许多专家和政府要员都一直在呼吁:行业协会不能成为政府之外的‘二婆婆’,而要成为行业自治的组织,但行业协会的官办化倾向在入世后并未有大的改变”。前些日子,湖南出现了两位作家不满作协管理与风气、愤而退出作协的新闻,这也捅破了不少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隐含体制缺陷带来的生存危机。不改革,就毫无出路,改革,就要从功能定位、领导体制、管理模式上弃旧图新,从人、财、物等诸方面与“衙门”断奶。深圳律师协会的改革经验,值得相关组织和部门深思。 本报特约评论员 江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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