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犬之后还要做的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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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1日08:23 南方都市报 | |
据报道,广东狂犬病疫情急剧“升温”,仅今年上半年全省就发现74例。18日晚,广东省卫生厅发出通告公布疫情,将所有发生人畜狂犬病的地方均列为狂犬病疫区,要求疫区在一周内就地捕杀所有犬只,并在一年内禁止引进外地犬只。 既然人命关天,广东省卫生厅果断发出灭犬令是合理的,也是符合《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的,我们对此表示理解和支持。站在大局的立场,一纸灭犬令,捕杀了所有的犬,也荡除了所有的狂犬病病毒,一方百姓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作出这点牺牲————值!但站在养犬的户主角度,他们的私有财产因此遭受了损失。讲道理、做思想工作让他们配合、支持政府的行动很有必要,但除此之外还得分清情况,分别给个说法。对违反规定在限制区养犬的和无证养犬的户主,只须告知他们这样做的危害和违反法规的具体条款,并告诫其下不为例,然后即可杀犬走人;对经过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的户主,除了说明捕杀原因之外,还应作出相应的财产保全和经济赔偿。这些户主们在养犬时都交了数量可观的养犬登记费和年检费,犬已经成为带有附加值的合法私有财产。年检费用于年度检查、防疫等管理之用,扣除本年度已过时数已花销的费用,其余未用完的应该退还户主,这自不用说;登记费本是为限制养犬数量而设置的费用,一般不作退还;如今爱犬因政府部门防疫需要而灭杀,这属于强制性不可避免原因,户主有配合政府保障全民健康的义务,那么政府部门也有尽可能保全户主利益的义务,把登记费返还给户主只是保全财产中的一部分(犬的附中值);至于那些健康的没有狂犬病毒而被杀的狗《动物防疫法》中没有作出补偿规定,但它显然不属于该法中“个人承担”的内容,政府应该援引相关法律,给予合理补偿。这种补偿在外国很正常,如英国发生疯牛病时,政府为农场主的损失“买单”。 合法养犬被合法捕杀,政府退还户主为养犬寻求合法性付出的相关费用,作出相应的财产损失补偿,最大可能地保全了公民的财产,体现了私权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赋性,这样做符合世道人心,有助于灭犬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有助于法治的推行。 成彪(江苏 政府公务员)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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