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医院:何时得安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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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0:03 生活时报 | |
本报记者 王景轩 在常人的眼里看来,原本胜诉的案子没有必要再打下去了。对于已经胜诉的高玉堂来说,他应该感到高兴才是,可是面对判决结果,他却一点也高兴不起来,并且又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这是为什么呢? 近日,读者高玉堂给本报新闻热线打来电话诉说了他的烦恼:他创办的曾获得了区卫生系统“卫生防病”“妇幼保健”先进单位称号的一级甲等民办医院,以违法建筑名义被拆除。高玉堂在既没有赔偿又没有安置的情况下,不得已将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告上法庭,对该局作出的《关于北京市平衡针灸研究中心丰台西罗园医院停止诊疗活动的通知》(简称《停诊通知》)和《关于注销北京市平衡针灸研究中心西罗园医院执业许可证的通知》(简称《注销通知》)分别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高玉堂诉称,2003年1月15日,丰台区卫生局向原告下发了《停诊通知》,该通知属于停产停业性质的行政处罚,而被告在作出上述决定前,没有告知原告在行政处罚中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政的权利,在程序上严重违法。被告作出该决定的事实依据是认定原告的经营场所属违法建设的文件。被告仅依据丰台规划局的一个函件就认定原告的经营场所为违法建设,是不能成立的。被告作为卫生部门无权代行规划部门的职权,原告没有任何不法经营、侵犯患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被告没有理由让原告停止诊疗,进行迁址,并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给另一个竞争对手。被告的行为是违法行政,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停诊通知》。2003年2月10日,丰台卫生局作出《注销通知》,作为原告的主管机关却依据另一个行政机关的函件作出注销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在注销原告的执业许可证前,没有给予原告暂缓期,也没有和原告谈过暂缓校验的事,注销原告执业许可证是违法的,请求法院撤销该注销通知,恢复原告的执业场所和资格。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提供的全部证据和原告的陈述,均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丰台卫生局作为卫生行政部门,负有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有权也有责任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管理。但被告对原告作出停诊通知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被告辩称其行为依据是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卫生部《医疗结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的相关条款,但上述条款均是对申请医疗机构设置的要求和进行医疗机构职业登记条件的规定,而非是对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限期停止诊疗活动的法律依据。卫生局注销原告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律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2003年4月22日和5月20日,丰台区法院对两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撤销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作出的《停诊通知》和《注销通知》。高玉堂胜诉,丰台卫生局没有提起上诉。 而这之后有关部门却没有了声音,对于安置和补偿上也一直没有个说法,为此,高玉堂认为原审判决回避了西罗园医院为合法建筑的本质事实,故在胜诉的情况下继续提起诉讼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讨一个最终的说法。 高玉堂说,丰台西罗园医院并非违法建筑,丰台西罗园医院的用房,原是地区派出所搬走后遗留的破旧平房。由于房屋质量差,1991年以来医院多次发生砸人未遂事件,严重威胁着患者和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为此,医院于1991年12月向北京市规划局提出了要求翻建的报告。从1991年12月至1993年5月,也就是说,至少在60周的时间,北京市规划局既没有给申请翻建的西罗园医院下发“许可”的通知书,也没有下发“不许可”的通知书。这已超过审批周期20倍的时间,按规定早就视为批准了。因此,西罗园医院根本不存在违法建设的问题。稿件来源:生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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