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国家赔偿何时才能实至名归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0:27 人民网 | |
经过长达6年的诉讼,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终于被判为自己的违法行政行为——重复发证和错误登记,承担870万元的国家赔偿责任。最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国土局相关账户予以强制执行。至此,自《国家赔偿法》1995年实施以来数额最大的国家赔偿案以“出人意料的结局”而告终。 此案引起广泛关注和热烈反响,是意料之中的事。这也说明了国家赔偿在现实生活中的尴尬处境和普遍民众索赔的艰难。《国家赔偿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尽管该法既包括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内容,也包括赔偿程序等程序性内容,为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职权行为损害者提供了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该法事实上却长期处于“闲置”状态,并未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山西省省级第一批国家赔偿费用于2002年9月才正式拨出,而深圳市的国家赔偿基金至今还从未动用过;曾轰动一时的麻旦旦“处女嫖娼案”赔偿金仅为74.66元的典型事例,让人们不得不反复权衡国家赔偿诉讼的成本和收益,进而对其望而却步。 “国家赔偿”这个本应彰显责任和关爱的词汇,在现实生活中却时常遭遇尴尬,当事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受害人能够真正获到赔偿的少之又少。《国家赔偿法》施行近10年的时间,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赔偿案件少、获赔数额低、获赔难度大等问题发人深思。究其原因,固然有相关法律本身不够完善、国家法治环境尚待优化、公民和法人维权意识不强等因素,但更与某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面对赔偿诉讼时的消极态度和抵触行为密切相关。 根深蒂固的“权力至上”意识常使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手握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某些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提起诉讼后,不仅不主动承认自己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些人反而会千方百计地极力掩饰甚至打击报复,给查清事实真相造成极大的困难。即使在法院秉公判赔后,某些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仍会为了自己的既得利益和所谓“面子”,打着维护国家和政府形象的“幌子”拒不赔付,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必须认识到,使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损害者真正享有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既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体现,它有利于增强党和政府的威信,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同时也是民主法治和社会进步的标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以正常的心态、积极的态度坦然面对国家赔偿,进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来源:人民网
订阅新浪体育新闻,送你皇马球票让你亲历五大球星风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