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保证金“物归原主” 我市首起期货经济合同纠纷昨划句号,青岛国大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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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4:20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经济法庭 逄某交了10万元保证金炒期货,没想到期货公司“暗箱操作”,逄某将青岛国大期货经纪公司告上法庭,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期货公司违约。昨天,逄某拿到期货公司交付的最后一笔返还款,我市首起期货经济合同纠纷案,以原告全额取回保证金划上句号。 炒期货“血本无归” 2000年8月,市民逄某与青岛国大期货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期货经济合同,由期货公司代理逄某进行大豆期货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就交易和委托、保证金的投入及追加保证金、指令的下达、报告和确认、账户清算、费用及有关风险等内容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逄某根据约定向期货公司支付了10万元保证金。随后,逄某在国大期货公司开发区营业厅下单委托交易。 一开始,逄某的大豆期货生意很不顺,几次交易之后就赔了4万多元,逄某一直以为是自己运气背,只能自认倒霉。到了2001年6月,由于黄岛营业厅无力继续经营,该营业厅将剩余的期货业务转到了位于香港中路的国大期货公司。这时,逄某才意识到,期货公司以前的交易可能存在“暗箱操作”,因为成立于1999年12月的期货公司开发区营业厅,已于2000年7月被黄岛工商分局注销。该营业厅被注销后,仍有部分工作人员留守为期货公司代办业务。 一审败诉要求落空 逄某认为,国大公司的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要求期货公司返还保证金。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区营业厅被注销后,期货公司将逄某的期货业务交给营业厅留守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易,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该行为是一种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理,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期货公司所属的开发区营业厅被注销后,其留守工作人员继续为逄某下单交易的行为与逄某在期货交易中产生的经济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逄某依据合同的约定,亲自下达了委托单和交易指令,且期货公司已将该交易指令入市进行了正常交易,逄某对交易中产生损失也是知晓的,所以该损失属于正常的风险损失,与期货公司的违规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逄某的风险损失并不是因该违规行为造成的,因此,逄某主张返还该保证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改判柳暗花明 逄某:将官司进行到底 输了官司的逄某不服法院判决,上诉到省高院。逄某认为,在一审过程中,期货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交为自己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单,法院仅以期货公司提交的一份账单,便认定期货公司为自己进行了期货交易明显不妥,此外,期货公司设立的黄岛营业厅没有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登记、注册,而且在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仍招揽业务,给自己造成损害。同时,逄某的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不当,该案应适用合同法。 期货公司:我们没损害逄某的利益 国大期货公司辩称,逄某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是依据自己的意愿对期货行情作出判断的,并对委托经纪人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交易产生的对账单予以签收,所以交易后果应由逄某自己承担。 国大期货公司认为,自己开办的黄岛营业厅是获得中国证监会青岛特派办、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黄岛营业厅是否合法是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问题,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黄岛营业厅接受客户的指令后通过国大期货公司将指令传输到相关交易所,因此,黄岛营业厅的行为并没有损害逄某的利益,要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高院:期货公司偿付保证金 法院二审时,要求国大期货公司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入市交易证据,但期货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并未提交。二审法院认为,此案的焦点问题是看期货公司是否已经按逄某的指令进入期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如果已入市交易,则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应由逄某自负;如果没有入市交易,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入市交易的举证责任应由期货公司承担,而期货公司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已入市交易的证据,因此,应推定未入市交易,逄某的4万多元损失不属于正常的风险损失,对此,期货公司应予赔偿。鉴于逄某事先已经从期货公司处取回3.8万元保证金,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判决,同时判决国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偿付逄某剩余保证金62000元,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2370元均由国大期货公司承担。记者宋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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