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人大运用特区特别立法权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特定问题(地方人大立法监督工作系列报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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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5:47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毛磊报道: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是由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运用特区特别立法权作出的,它对于处置“半拉子”工程,促进海南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决定要求,产权人应自该决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政府申报停缓建工程处置方案;已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的停缓建工程,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合作的方式进行处置;对已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和已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停缓建工程用地,当地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记者从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停缓建工程是海南房地产泡沫经济后遗留的特定问题。为了加快处置工作,海南各级人民政府做了大量创造性的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明显的成效。但积压的停缓建工程自身存在问题极为复杂,以及处置时缺乏适当的法律依据,这成为处置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如果不及时出台地方性法规加以解决,将延迟停缓建工程和闲置建设用地处置工作进程。因此,补充和完善有关法规,将处置停缓建工程和闲置建设用地的政府规章提升为地方性法规就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结合海南实际,作出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为处置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短评) 海南特区特别立法权具有较大的自主性,这主要体现在立法原则和立法的范围上。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并不限于各项单行经济法规。中央允许海南省在立法上借鉴和移植境外成熟的法律法规,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好办法和国际惯例。这些立法的自主权体现了中央给予海南的优惠政策,同时也使海南省能够最大限度地用足用好中央给予的优惠政策。 特区立法权对于海南而言,与其特区的使命是密切相关的,就是要在改革开放方面先行一步,在体制创新方面先行一步,发挥改革试验田和立法试验田的作用。 海南省人大近年来坚持把立法与改革结合起来,以立法促改革。改革呼唤立法,立法又推进和完善了改革。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全国属于首创。如企业法人登记、国有资产委托运营、生态省建设等。而这一次出台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则是人大运用特区特别立法权的又一个明证,它的特点就是注重解决特区发展进程中的重大阶段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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