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医院缴费有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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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6:28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本报讯(记者王宏斌实习生王乾)为扶持发展和规范江苏省内民办医疗机构管理,昨日,江苏省物价局对全省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的收取作出了新的规定。 据了解,凡在江苏省内新开办的民办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各级卫生部门对执证开业的机构,按个体诊所50元/年,其余医疗机构150元/年的标准收取管理费。此外,不再收取证照等其他费用,凡是以前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条列,一律视为过期无效,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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