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站不得限制受助人离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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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6:34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新华社北京7月21日电中国民政部今天通过官方网站,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在8月1日起实施。 不得限制受助人员自愿离开 《实施细则》中规定,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同时,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但这个实施细则中还有一条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10天 细则中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细则中同时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亲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细则明确规定救助对象 该细则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概念作出了明确界定。根据细则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细则说,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以上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工作人员均应遵纪守法 实施细则中对双方的行为都有着较为详尽的规定。针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规定如下: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救助站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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