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打架”有碍司法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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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6:37 大江网-江西日报 | |
据报载,某地曾发生了一起公安人员在办案时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案件,对于同一个案件中同一伤者的伤情,却居然先后有5个不同单位和机构出具了5份不同的鉴定结论。类似的“证据打架”现象,在医疗纠纷、经济纠纷等多种官司中时有发生。 造成“证据打架”的原因尽管很多,但一些常见的现象却是影响某些鉴定结果客观、公正的重要因素。一是“老子鉴定儿子”的“近亲鉴定”。这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最为常见,因为鉴定者多为相关责任对象的上级部门,因而容易产生“医医相护”,其鉴定结果的客观真实性难以保证。二是受人操纵的“指定鉴定”。因为指定者和被指定者在利益上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故指定者非但缺少对鉴定者的监督和管理,而且还可能因案情需要影响或左右鉴定结果。如此鉴定结果,自然也难以公正。三是鉴定人员素质不高、鉴定依据和鉴定责任不明确以及多头鉴定的弊端,也是造成时下“证据打架”的一个重要因素。 要避免“证据打架”,首先就应加大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力度,明确鉴定人员责任,强化其鉴定风险意识。同时,要完善鉴定工作的评价体系,建立错鉴追究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对鉴定人由于技术或过失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应否承担责任、怎样承担责任,法律却均无明确规定。这样,由于错鉴追究制度不健全,对鉴定人员缺乏应有的约束和监督,“证据打架”的现象频发就在所难免,而且也直接增加了诉讼双方的诉讼成本。因此,本着独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原则,加快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步伐,尤其要建立起完善的鉴定专家责任机制,使得鉴定专家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确保其责、权、义明确,从而保证和约束专家真实、客观地进行鉴定。而对有争议的鉴定结果,鉴定专家还应出庭质证,促其鉴定结果直接跟诉讼双方见面,以接受司法实践的检验。 减少或杜绝“证据打架”现象,还需要在现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司法鉴定机制,并尽快将《证据法》列入立法议程,从根本上确保证据的客观公正和合法有效,以真正维护司法的公正。 (周士君 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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