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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新论:郑百文的“默示”原则给证券市场带来了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07:47 人民网

  在郑百文重组中,争议最大的就是所谓的“默示”原则,尽管在《证券法》和《公司法》中都找不到的所谓“默示”原则”,尽管2001年2月初,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指出,“采用默示的意思表示方式”不仅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而且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公司治理实践看,也很难找到这样规定的先例。《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重申郑百文重组必须按法律法规进行》《证券时报》2001年2月6日)但是郑百文的“重组”仍然坚持所谓的“默示”。

  2001年11月8日,郑州中级法院的判决书说: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处分其财产应当采取明示的方式进行;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默示同意”的方式,但在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重大事项变更和股东人数庞大的情况下,能否采取“默示同意”的方式,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规定。本案中,要求郑百文的所有股东都采取明示的方式同意转让其股份,对于股东人数庞大的上市公司来说是缺乏效益性的。(《郑百文重组现曙光临时股东大会两项决议有效》《证券时报》2001年11月19日)

  2001年12月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了《关于协助执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判决办理郑百文股份过户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协助公告》),立即引起了一些股东和证券公司的异议。150名股东表达了他们不同意“过户”的声音,一些证券商纷纷用来函、来电、来访的形式与登记公司认真探讨这一过户行为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一些券商要求法院将自已列入协助执行人之列,还有一些券商则明确表示在没有征得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同意登记公司为他们办理过户。(《郑百文过户新增变数》《中国证券报》12月24日第一版)2002年6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郑百文股份过户手续,将67610个股东持有的83938776股郑百文股份,过户至“三联集团郑百文重组专用账户”。2002年7月2日《北京晨报》实习记者孙健芳报道:

  结算公司一位负责人解释说:“目前登记公司所依据规则是1993年制定的,已难以应对证券市场出现的新问题,所以需要一些相对变通的办法。”但他也表示,此次将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郑百文判决作为法律依据,并不是将登记公司放在法律的执行者位置上,而是本着解决问题的原则出发的。

  另一位结算公司人员告诉记者,要是依照原先交易所的规则,郑百文的确难以实现过户,这次是活跃证券市场、配合整个政策面出发,给予适当的松动。

  券商只是“接受通知者”

  前段时间,券商不情愿将流通股过户给三联集团,一个原因是股东难以通知,另一个原因是券商认为此做法不尊重股东权利。而此次是由登记公司整体划转的,一位券商负责人说:“我们只是在今年年初接到一个冻结郑百文50%流通股的文件。6月25日,我们也是从报刊上才知道登记公司将郑百文股份50%流通股过户到三联账户上。”

  问及郑百文过户对券商的技术操作有什么影响时,多数券商认为,因为登记公司实施了划转,券商和广大投资者一样,仅仅是“被通知者”,用不着他们通知流通股股东。

  如果这个报道是准确的,那么券商和股东只是从媒体上知道50%的股权被过了户,这是一个可怕的先例——对股东权力的蔑视,对负责保管股票的券商也是一种蔑视。更让人不可理解的是:结算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此次将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郑百文判决作为法律依据,并不是将登记公司放在法律的执行者位置上,而是本着解决问题的原则出发的。另一位结算公司人员告诉记者,要是依照原先交易所的规则,郑百文的确难以实现过户,这次是活跃证券市场、配合整个政策面出发,给予适当的松动。

  然而,一些人却说郑百文的“默示”是突破“法律空白”。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能用所谓的“默示”就把股民50%的股权过户吗?为什么国家股“零转让”要经过财政部批准,采取“明示”的方法,股民的股票可以采取不经股民同意,就“默示”的方法。证券登记公司在不通知股民本人和券商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进行“过户”,所谓“活跃证券市场、配合整个政策面出发,给予适当的松动”,是否符合法律?法律真的有空白吗?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那么,我们请问:合法买来的股票是不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如果是合法财产,可以用“默示”就无偿划走50%的股权吗?

  众所周知,在郑百文之前的“琼民源”重组并没有采取让股民无偿拿出50%的做法,在郑百文之后的“通海高科”也没有采取采取让股民无偿拿出50%的做法,更没有采取所谓的“默示”原则。谁都知道股民不表态,并不等于同意,而是出于无耐,他们没有办法与大股东对抗。再进一步说,琼民源和通海高科的重组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体现了大股东承担全部责任的做法,通过“换股”原大股东全部退出,保留了股民的股权,因为股民是大股东弄虚作假的受害者。但是,原“郑百文”却让股民无偿拿出50%的股权,美其名曰“风险教育”,那么我们请问:风险是谁制造的?弄虚作假制造风险的为什么不承担全部风险,却要保留50%的股权?世界上有这种“风险教育”吗?

  人们更担心的是;如果郑百文可以用所谓的“默示”让股民无偿拿出50%的股权,其它公司会不会也这样做?2002年7月2日《金融投资报》有一篇《但愿这是真正的句号》的文章说:

  “如今,一家地方中院的裁决却非但修改或补充了全国性证券市场的规则,还‘支配’了中国证监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郑州法院确认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通过的强制流通股东无偿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和以“默示同意”原则剥夺股东自由表达意思的权利均为有效,开创了一个危险的先例。这样的先例有一个郑百文就已经够多了,更何况后来又曾有过一个武汉郑百文———马应龙,将来还不知会有多少个XX郑百文。而如果以后再有个什么地方的中院也来送达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话,中国证监会岂不是还需要继续这样等因奉此?这是不是意味着郑百文的句号并不等于证券市场的句号呢?假如是这样的话,想想也是非常可怕的。”2003年7月18日重组后的“郑百文”终于上市了。开盘价9.96元,最高价12.18元,收盘10.30元。无偿为重组拿出50%股权的普通股民,实际上大部分被套牢。2000年8月21日郑百文第一次停盘时价格是6.67元,在这以前,1998年1月12日最高价是17.32元,1998年6月19日10配2.31股,配股价7元。2001年1月15日郑文第一次复牌,3月2日再次停牌,在这段时间内:开盘价7.07元,最高10.44元,最低5.11元,收盘5.48元。也就是说,凡是在6.09元以上买入郑百文股票,被“默示原则”拿走一半股票的小股民,都成了套牢者。

  现在,股民为世界上任何证券市场上都没有的“默示”割肉付出了沉重代价。但是令人不解的是:郑百文现任当家人三联集团董事长张继升先生7月16日接受了《国际金融报》的专访,大谈“增发”。

  张继升举出了向上游供货商定向增发的思路。假设以每股10元的价格认购300万流通股成为三联战略伙伴,厂家可不必拿现钱,而是可从厂里调来价值3000万元的货,由三联负责卖掉,然后将钱以下一批货的定金的形式返还给厂家,等于库存的货换了300万的流通股。厂家在不受损失的情况下扩大了市场,减少了库存,还可成为郑百文的战略投资者。这样增发的结果肯定是利好,这些战略投资者同时也是供货商,他的利益也与三联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对方也会更加关心、呵护这家企业。(《国际金融报》2003年7月18日)

  看了这段话,让人百思不得其解,有几个疑问提出来:

  第一,按照2002年7月24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规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首次申请增发新股的,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那么从1998年到2001年连续亏损的郑百文,在2002年才开始盈利,符合增发条件吗?假如要搞“增发”,也要等三年盈利以后才有可能,现在谈这个问题是不是太早了?

  第二,所谓“三联战略伙伴”以“库存货”换流通股,开深沪股市之先河。那么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发售的股票是以现金来计算吗?世界上有这种发行股票的方式吗?

  第三,众所周知,所谓“增发”是以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增发幅度的。当初郑百文弄虚作假发行股票,已经让认购者为非流通股净产值增加付出了代价,后来7元的配股又让投资者付出代价,这一切都被原郑百文变成负数。所谓“默示”让投资者无偿拿出50%股权,产生了大量的套牢者。现在重组后复牌,又突发奇想要搞“增发”,请问:郑百文还要股民出多少血,才能肯罢手。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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