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细则:不提供个人情况者不予救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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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10:34 武汉晚报 | |
据新华社电民政部21日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细则》明确了规定救助对象,是指那些“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细则》指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细则》还对救助方式、救助内容、救助期限,以及如何处理受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等都做了细致而具体的规定。《细则》将在8月1日起实施。《细则》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随身物品的情况。《细则》还规定,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细则》规定,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同时,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但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细则》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细则》规定,受助人员和救助站工作人员双方均应遵纪守法,并对双方的行为都有着较为详尽的规定。 针对受助人员的有: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 针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有: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救助站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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