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站不再是“懒汉之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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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11:52 新闻晚报 | |
救助对象严格划定救助期限不超十天 据新华社北京7月21日电8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实施。民政部21日公布实施细则,对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内容、救助期限,以及如何处理受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等都做了细致而具体的规定。 何人属救助对象 根据细则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细则说,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以上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细则同时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随身物品的情况。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10天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细则中同时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亲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 双方均应遵纪守法 实施细则规定受助者及救助站工作人员均应守法。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这个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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