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说话:重温毛泽东同志的一封信,兼评某省高院之《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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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01:07 人民网 | |
1937年10月,在延安发生了一起引起轰动的事件: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黄克功,对陕北公学女学生刘茜逼婚未遂,竟开枪把她打死。 作案人黄克功不是一个普通的人,而是一个参加过井冈山斗争和长征的红军领导干部,有过光荣的斗争历史,为革命建立过功勋。案发后,舆论沸沸扬扬,到底该不该杀黄克功,人们议论纷纷,意见不一。一些与黄克功有相似革命经历的同志动起了恻隐之心,认为应当给他一次机会,让他到战场上立功赎罪。这种舆论给黄克功带来一丝求生的希望,他马上给毛泽东写信,请求免其一死,表示自己宁可拿着机关枪,在执法队监督下,向日寇冲锋陷阵,把一腔热血倾泄在沙场上。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一时也拿不定主意,于是便写信给毛泽东,征询意见。10月10日,毛泽东致信雷经天。信件原文刊印在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三年出版的《毛泽东书信选集》第110、111页,照抄如下: 雷经天同志: 你的及黄克功的信均收阅。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自己的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戒。请你在公审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对刘茜同志之家属,应给以安慰与抚恤。 毛泽东 一九三七年十月十日 毛泽东明确的态度,坚定了雷经天以法律为准绳处理此案的决心。毛泽东还请雷经天在公审会上宣读这封信,以向广大人民群众表明我们党的态度。黄克功被绳之以法,在延安地区引起强烈反响,党的威望进一步提高。 毛泽东作为一个伟大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他深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伟大意义。这一价值观是维护一个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基础。我们经常说平等、正义,那么怎么来维护?首先和最基础、最根本的,是要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平等是无条件的,不管官职、贡献、年龄、性别、民族、户籍等因素,在适用法律上是完全一样的,都一样接受审判,一样处罚和量刑,不应有任何等级和差异。从个人情感上说,毛泽东非常爱才,他知道革命正需要像黄克功这样能征善战的勇士和将领,但是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牢不可破的价值观相比,战功显赫的黄克功却又显得微不足道。 我们伟大祖国的宪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但是遗憾的是,最近一些时候,少数司法机关明目张胆、堂而皇之地破坏这一基本原则,有的打着解放思想、鼓励创业的旗号,制定的一些规定非常轻率地突破现行法律,因为事关全体公民利益和整个社会的法律伦理,不能不引起全社会的警惕。 有的省检察院擅自制定规矩,为犯罪大学生网开一面,制造出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根本不存在的“暂缓不起诉”的规定,使大学生在适用法律上具有了一定的特殊性。如此规定,貌似温情,实是主观、无知和违宪。 更离奇的是,华东某省高级法院最近通过了《关于为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服务的意见》,要求本省各级法院严格执行,种种规定,让人心惊肉跳。不妨原文抄录:对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支付的各种必要费用,只要没有中饱私囊,不作犯罪处理;对引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由于不能熟练掌握而导致生产、销售了有质量瑕疵的商品,一般作为产品质量纠纷处理;在国有公司、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因资产评估、债权债务折抵、购买价格、价款支付方式等引发的争执,按照清算或者民事纠纷处理;国有公司,企业整体承包、租赁经营者,在收益分配、上缴费用、资金使用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按照民事纠纷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生活或人际交往过程中不是基于钱权交易而接受礼品、纪念品的,不做犯罪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为了单位利益,与自然人或其他单位相互拆借资金的,不作犯罪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在改革过程中大胆兴业办事,尽到了注意义务,但由于缺乏经验,致使国家利益、公共财产受到损失的,不作犯罪处理;……(2003年7月17日《南方周末》) 我们不难看出,这些规定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很多条文突破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甚至破坏了宪法。一些规定很可能造成行贿受贿横行、国有资产迅速流失、挪用公款合法,渎职失职正常的奇怪现象。看起来是鼓励创业,实则是一种为少数国有企业领导、国家机关领导者腐败行为提供保护伞的非法行为。在实践中必然会加剧目前已普遍蔓延的腐败行为。在腐败的高发期,某省高院如此毫无顾忌,真是对“解放思想”这一伟大时代精神的歪曲和强奸。这种代表极少数人的利益、侵害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司法行为必须严厉予以批判。 另外,像该院“十条意见”中还规定,“对有突出贡献的干事创业者、企业家、科技骨干人员等,确实构成犯罪,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的,酌情从轻处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判处缓刑或免刑,让其继续工作,戴罪立功”,这对其他公民而言,公平吗?这难道不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公然践踏和挑衅吗? 法律不是掺水的面团,法官、检察官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随意揉捏;法律不是插在竹杆顶上的小旗,法官、检察官可以随着一些人舆论的风向随意摇摆;法律不是舞台上的魔术道具,在法官、检察官的手里晃来晃去变幻莫测!法律是稳定的、冷酷的、原则的、固定的、不经立法机关不得随意变更、随意解释的。 这样的道理,法官检察官不是更清楚吗?难道还需要更多地讲道理吗? 按照某省法院的逻辑,1937年毛主席该犯了多大的错误啊,真是千不该、万不该杀了黄克功这个有本事的人啊,何不判他缓刑、免刑,让他戴罪立功呀!或者,应该来个“暂缓不起诉”,等革命胜利了再说,因为革命事业正需要这样“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啊!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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