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从交通协管员的防暑措施说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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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01:11 人民网 | |
近日,《新民晚报》刊登了一篇读者来信及调查附记。讲的是上海56岁交通协管员黄某写信向报社反映说,自己身体不是很好,每天在太阳底下连续晒上几个小时,实在承受不了。于是,站到了离岗2米远的地方,恰好遇到查岗,结果按缺勤处理。他觉得有点委屈,因为在高温环境下,协管员没有任何防暑措施,连一把遮阳伞也没有。 该报记者为此展开调查,发现交通协管员大部分是“4050”人员,是政府再就业工程的一部分。“他们非常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不管刮风下雨,还是严寒酷暑。每天兢兢业业,为改善上海的交通秩序做出了自己应有的努力。”由于协管员年龄较大,身体状况相对较差,长时间站在烈日底下,确实比较难受。为此建议有关部门“能否为协管员考虑,采取一些适当的防护措施。” 其实,谁不知道夏季高温的厉害?许多城市的马路气温高达摄氏50度,马路边上也同样酷热难耐。别说站岗的“4050”人员受不了,就是身强力壮的年轻人,恐怕也坚持不了多久。所以,无论是交警还是协管员的夏季防暑措施,严格来讲都属于劳动保护的范畴。比如,为岗亭配备空调,规定上岗时间,以及为马路中央的临时岗亭配备活动空调等(如我所在的福州市)。 从表面上看,上述协管员缺乏防暑措施,可能是太阳伞架设、经费开支和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的。然而,笔者以为,这反映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即协管员属“临时用工”性质,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临时工或编外人员。据我所知,有关交通协管员管理办法往往规定:“招聘机关必须与本人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合同内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可以说,正是这“临时用工”四个字,容易使一些人在观念和操作层面上,忽视了对“临时用工”的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无论冠以何种名称,诸如临时用工合同、准员工合同等等,都是劳动合同,都要遵守《劳动法》。《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理由很简单,劳动保护是对工种而言,与所谓正式工、临时工无关。换言之,不管是什么人,只要干这份工作,就要享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劳保。否则,如果因劳保防护不到位,发生员工工伤事故,有关单位除负责赔偿外,劳动部门还可对其依法处罚。 如今,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尚在进行之中,有关社保、医保的保障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现实中正式工、临时工,编内、编外等“双轨制”依然存在。正因为如此,才有必要强调,在防暑降温等劳动保护方面,应特别关注农民工、下岗人员等弱势群体,一定要依法办事。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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