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份法院《意见》的两个疑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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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05:20 中国青年报 | |
郭松民 法院是政府的分支机构吗———这是我看了华东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那份《关于为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服务的意见》之后产生的第一个疑问。 从文件的标题和内容来看,起草者认为法院的主要工作是“营造有利于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具体地说就是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创业者,保护改革者,帮助失误者,追究诬陷者,惩治腐败者”,显然,这家省高院认定自己不过是省政府的一个分支机构,而不是政府与民众(包括政党、社会团体、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仲裁者。既然政府的中心工作是经济建设,那么法院的工作也应该一切服从于“加快发展”,“招商引资”,如此而已。 我们常说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其实就是依据法律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其核心内容便是法院或法官的独立。汉密尔顿曾经说过,司法部门只有不听命于立法和行政部门,才能主持正义,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与自由。司法权本质上应该是消极和中立的,不能主动地去“营造”什么。记得贺卫方先生3年前曾经撰文指出我们建设法治国家道路上有4只“拦路虎”,第一只就是我们历史悠久的政治动员型治理传统。在这种传统下,不同行业之间的界限经常被忽视,不存在真正的职能分工,法院或法官不过是完成所谓“中心工作”的工具。这份《意见》的出台表明,3年过去了,这只“老虎”不仅没有被赶走,反而变得更加肥硕了。 《意见》的实施,会不会默许甚至鼓励一些腐败、违法行为?这是我的第二个疑问。 比如意见中“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支付的各种必要费用,只要没有中饱私囊,不作犯罪处理”;“对引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由于不能熟练掌握而导致生产、销售了有质量瑕疵的商品,一般作为产品质量纠纷处理”;等规定,有可能使腐败、违法行为合理化。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生活或人际交往过程中不是基于权钱交易而接受礼品、纪念品的,不作犯罪处理”,给灰色收入找到了合法化的途径;“对有突出贡献的干事创业者、企业家、科技骨干人员等,确实构成犯罪,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的,酌情从轻处罚”,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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