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发展将有法律保障 《港口法》宣传贯彻会议在深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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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06:51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讯】(记者王晓晴)《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港口事业开始步入法制轨道。昨日,《港口法》宣传贯彻会议在深圳召开,交通部副部长洪善祥,深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德成出席了会议。记者从会上获悉,目前全国已有8个港口的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00万标准箱。 据了解,历时10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对港口事业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的法律,总结了我国港口管理、特别是2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借鉴吸引了国际港口管理立法的有益做法,确立了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有各类商业港口1467个,其中海港165个、河港1302个。全国拥有各类生产码头33600个,年货物吞吐量达28亿吨,外贸吞吐量为7.8亿吨,占我国对外贸易量的85%以上,集装箱吞吐量达3721万标准箱,上海、深圳、青岛、天津、大连等8个港口的集装箱吞吐量超过百万标箱。 交通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港口法》的施行将为我国港口跨越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加大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港口资源的管理责任,要求通过对港口布局、总体规划和对深水岸线的管理,促进深水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 据介绍,《港口法》还确立了港口多元化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制度,吸引多方资金和力量建设港口设施,参与港口经营,培育多元化港口投资和经营主体。根据《港口法》的规定,凡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者均可进入,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港口,平等竞争,以促进港口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增强港口的综合竞争能力。 作者:记者王晓晴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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