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保护打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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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07:21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
本报7月22日讯(记者 王泽湘实习生刘烨)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劳动报酬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今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已正式生效的省政府168号令对劳动者工资等一系列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按政府令,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每满一年不超过一个月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牟取不正当利益。政府令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者其他财物,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免除或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时,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者按无效的劳动合同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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