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评论 “扫黄”的利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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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07:58 千华网-鞍山日报 | |
朱月芽用去4年的时间,终于洗刷掉了“卖淫女”的罪名,为自己讨回了一个清白。细读《南方周末》对这一事件的报道,其中一个细节引起了我的注意:公安人员在不肯开具任何单据的情况下,罚没了当事人近11万元的钱物。破门而入的执法行为,最后竟是以“连白条都不肯开”的罚没霍然收场的。这就如朱月芽口述一位警察在讯问她时所说的那样:“你承认卖淫,罚点钱就算了,否则定你个刑事劳教……”我常在想,假如不允许随意罚款的话,还会有这么多的“处女嫖娼案”吗? 从朱月芽的不幸遭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这“扫黄”的利润有多大。罚没近11万元的钱物而不用开任何的凭据,怕也只有是打着“扫黄”的名义才敢这样为所欲为的了。为什么要这样说呢?众所周知,由于卖淫嫖娼这种违法行为的特殊性,往往会使受罚者处在一种极为狼狈的窘境。除非遇到了像朱月芽这样的冤情,否则很少有人敢据理力争的。这无形中就是对执法人员的一种放纵,一旦他们的权力失去了制衡,那就很难保证“扫黄”不会成为某些执法人员,用来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了。 社会学者潘绥铭在他的《生存与体验》一书中,对“扫黄”中普遍存在的“以罚代管”现象,进行了深刻阐述。他说对卖淫嫖娼行为的罚款往往都是非常重的。这种重罚对妓女来说,只会促使她们出来后更加拼命地接客,或是被替交罚款的地头蛇牢牢地控制住……那么我在想,既然是经济处罚事与愿违,那为什么还会普遍存在着“以罚代管”的现象呢?其中一个无法回避的原因就是:这“扫黄”的利润,实在是太丰厚、太诱人了。 (虞仁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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