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狱人性化管理特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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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07:58 千华网-鞍山日报 | |
人性化管理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基础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人格上的平等,目的是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监狱人性化管理的理念提出来的时间不长,目前国内尚无权威解释。笔者认为,人性化管理就是从人的基本属性出发,为促使罪犯的人性向美好的一面转化。监狱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以平等的人格和对人权的尊重、人性的关爱,依法对罪犯进行的管理教育活动。 社会主义监狱的人性化管理具有文明性、公正性、平等性、强制性和实用性五个方面的特征。 一、文明性。监狱刚刚出现时,行刑的本义是指在剥夺罪犯自由的同时,通过肉体惩罚来摧残罪犯的意志,也就是说,它是以强暴、野蛮为主要标志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逐渐地代替了野蛮,剥夺自由成为对罪犯的最大惩罚。在我国,改造人是监狱工作的基本宗旨,是指在对罪犯执行刑罚即剥夺自由的同时,通过教育、管理、劳动等诸多手段,来改变其扭曲的人性和行为恶习,将其改造成为正常的社会公民。而人性化管理正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人性关爱和人性矫治,因此更具备文明进步的特征。 二、公正性。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价值取向和灵魂,当然也是监狱工作的基础和目标。必须承认,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不断认识、不断完善。从行刑实践上看,还有很多不足,还要做大量的工作。人性化管理强调的是尊重人权、关爱人性,而这种尊重与关爱的基础就是公正。没有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计分、奖励、处罚等在程序、手段、审批制度诸方面的公开、公平、公正,人性化管理只能是一句空话。 三、平等性。在实行人性化管理中,管理者是监狱人民警察,被管理者是被依法剥夺自由的罪犯,两者作为对立统一的一对矛盾,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其对立性是双方身份、地位的不同,其统一性是双方都是单一个体的人,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未被剥夺的权利)和平等的人格。人性化管理就是在承认对立性的同时,加强对统一性的认识和把握,把罪犯当成平等的人来对待,在此基础上实施教育和管理。强调平等性并不是忽略对抗性,坚持人性化管理决不是不要依法管理,不要严格管理,而是要在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实现最有效率、最能治本的管理模式。 四、强制性。监管改造实行人性化管理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很大程度上带有强制性的。对罪犯只有依法管理,强制矫治,以强制的措施规定他们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才能实现改恶从善的改造目的。但这种强制性不应表现为对人权的侵犯和对人性的漠视。对于相当多数的干警来说,通过日常工作展示监狱的威严性、强化自己的权威性是驾轻就熟的。但往这种威严性和权威性注入人性化的理念,则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了。因此,在管理人性化的基础上实现强制性,是更高层次的强制性,是真正展示了社会主义监狱的威严性和权威性。 五、实用性。人性的界定是人们长期争论的问题。人性的性质主要取决于人的社会属性,既有丑恶的一面,又有美好的一面,而且是可以因外界影响、内心感悟等原因相互转化的,即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从某种意义上讲,长期好的教育影响,人性势必向美好的方向转变,反之也会向丑恶的方面转变。人性化管理中的“人性”,除了包括上述内涵外还应包括人权的概念,这种长期好的教育影响,必须是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进行的。罪犯并不因为被关押而丧失作为人的一些基本属性,同样也不因为被关押而丧失他的未被剥夺的一些基本权利。所以充分尊重罪犯的人权,充分关爱罪犯的人性,使监狱的全部工作都能紧紧围绕“改造人”这个中心来进行,不仅是行刑理念创新发展的需要,同样是监狱实际工作的需要,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梁世民 作者单位 鞍山市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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