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民调“第一号”诞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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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09:16 人民网 | |
人民网郑州7月23日电记者戴鹏报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法律依据,前不久,郑州市诞生了第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调解书,开创了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作为“准法官”调解“办案”第一例的纪录,引起了法界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反响。 2003年2月,一家房地产商在紫荆山路上开发两幢商住楼,由于噪音影响居民休息、工地上产生的大量烟尘影响开窗通风,同时居民们担心该楼挖地基可能会影响他们目前住房的质量等原因,遭到附近居民的抗议。双方虽多次协商,始终没有达到一个双方满意的结果。居民在极其不满的情况下,多次阻挠施工。 今年5月13日,房地产商向人民路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随后,小区157户产权人公选并授权6名居民代表参加调解。经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当事人公开谈判,房地产商愿意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双方还就噪音、楼间距及可能发生的损害达成了一致意见。调解委员会就此作出了2003(民调字)1号调解书。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后,房地产商迅速拿出补偿款。一场曾闹得不可开交的纠纷,很快平息了。 对此,法界专家认为,过去,基层调解只是一种形式,即便形成调解书,往往在诉讼中会被推翻重新认定。自去年11月1日《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生效之后,基层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便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后再产生诉讼,这一调解书内容可直接作为审案的依据予以采纳。这样,既省事又高效,无疑是一项可喜的进步。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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