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四个条件才属救助对象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09:3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据新华社电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昨日就《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特点、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将于8月1日起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一并施行的“实施细则”作为“救助管理办法”的配套规章,呈现出三个“亮点”:一是细化了“救助管理办法”中的一些内容;二是细化了一些操作程序,如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应当提供哪些个人情况等;三是结合工作实际,对“救助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进行了拓展延伸,如发现受助人员提供虚假个人情况,擅自离开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无正当理由不离开救助站,有这些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可以终止救助等。 “实施细则”强调自愿原则 自愿是“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体现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与传统收容遣送工作的一个显著区别。过去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收容并遣送回乡,现在是流浪乞讨人员请求并表示愿意接受救助时,救助站才可以实施救助。如果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要求离开救助站,救助站不得限制。至于没有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了一个引导机制,即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要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其中不乏以流浪乞讨为生财之道者。怎样确定救助对象?如果流浪乞讨人员不如实提供情况怎么办?“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这4个条件,才属于救助对象。 杜绝虐待受助人现象 在救助站如何保证受助人员的人身安全,是否会发生虐待受助人的问题?“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中的“八不准”规定,其中有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等;要严格执行不得向受助人员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的规定。 如何确定受助人员在站内的生活标准?过去,因种种原因,一些地方对收容遣送站投入较少,致使其生活条件比较差。现在,收容遣送站改为救助站后,生活条件将不断得到改善,以体现党和国家对救助对象的关怀,但救助站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条件提供救助,不能超标准救助,把救助站变成福利院,使受助人员长期滞留在救助站不走,形成养“懒汉”的不良风气。同时,“实施细则”还要求流出地人民政府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特别是对返回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
订阅新浪体育新闻,送你皇马球票让你亲历五大球星风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