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评二:汽车租赁条款不平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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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10:11 贵州都市报 | |
点评项目 汽车租赁在格式合同中印有“租赁期间,因交通事故引起车辆的损坏,必须由乙方承担修复。并赔偿损坏折旧费。损坏折旧费按修理费总额的30%由乙方赔付甲方”的条款。 典型案例 消费者陈先生在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面包车,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都勘验了现场,同时保险公司按规定开具了3880元的理赔单,面包车修了7天,车主按每天100元的租金,收了租车费700元,同时要按保险公司理赔金额3880元的30%收取损坏折旧费1164元,后经过协商,车主向陈先生收取损坏折旧费800元。 消协点评 租用汽车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消费者也承担了修理期间的租车费,还要按理赔金额的30%承担损坏折旧费,明显不公平。由于是格式合同,消费者在签订时一般都不注意,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经营者就要求消费者按合同赔付。再者,租赁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来订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都已经废止了,依此法所订立的合同还能有效吗? 我会已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建议禁止使用这种格式合同。 (点评单位为修文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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