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消协发起点评活动—— 不让“霸王条款”“仗势欺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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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10:11 贵州都市报 | |
为了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贵阳市消协于昨日发起了“格式条款合同点评”的活动,在全市广大消费者中广泛收集有关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 活动点评的范围包括:金融保险;美容美发;商品房,装修服务;维修服务(家用电器、手机、汽车等);洗浴、住宿、餐饮服务;商场、超市服务;干洗服务等各个方面。来自贵阳市工商局合同处、商广处,贵阳市各级消协以及律师事务所、美容美发协会、服装协会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了点评。 “霸王条款”随处可见 其实,人们稍加关注就会发现,在我们周围,霸王条款比比皆是。“商品出售概不退换”、“本店对此次有奖销售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入住本店,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等等。 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朝华说,往往一个表面上看起来极为平常的格式合同,却可能包含着对消费者权益的多种侵害。不平等格式合同所侵犯的消费者权利往往包括其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退货权、监督建议权,有些不平等格式合同甚至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名誉权及财产权。比如有美容院规定,患者美容手术前后必须照相,相片为医院病历资料,医院有权选作学术交流或资料刊用。美容院的这个规定不仅违反《合同法》“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原则,还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肖像权甚至名誉权。 格式合同有陷阱 经营者往往还利用自己所处的优势地位,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利用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条款给消费者设下陷阱,甚至欺诈。有一消费者在贵阳某商场购买某品牌手表一块,计950元,按照商场促销规定,消费者购物抽奖后得全免票950元,每张50元,共计19张,当消费者手持购物券去买皮鞋时,却被冷冰冰地告知“购物券每次只能用一张”。商家以此不断刺激消费者的消费欲望,按照商场设置方式循环购物,而消费者对商家设置的所谓“规则”事先却一无所知。 消费者可依法维权 据了解,《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明确规定了公平原则、提示说明原则、无效原则等。《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四十条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作出具体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消费者一旦遇到商家通过预先印制好的格式条款侵害其合法权益,完全可以利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制定时未与对方协商的一种条款。 它的制定缺少订立合同的基本要素————平等、协商、公平、自愿,这种条款突出的问题是:体现单方意志,约定显失公平。这种格式条款在消费领域尤为突出,成为束缚、阻止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障碍之一,因此人们又将格式条款称为“霸王条款”。 (张雅旖 龚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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