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说话:尊重“自证嫖娼”法官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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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14:04 人民网 |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法院原法官肖廷,被一女孩控告强奸,三年来肖廷竭力搜集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与女孩的关系是嫖娼关系。即将刑满释放的肖廷,又开始了他的申诉活动。(7月21日华商晨报)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公众中引起了一定的反响,但舆论却是“一边倒”的,都认为肖廷的行为是刻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因为,这法官是“真懂法”的,他深知,“强奸,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是要坐牢的;而嫖娼,不过是道德问题,重则受到治安处罚,轻则批评教育,给个纪律处分了事。”于是,肖廷作为法官也就不惜自扣“屎盆”。还有论者认为,肖廷的“自证嫖娼”严重损害了法官形象,对包括肖廷即将进行的申诉行为,当地司法机关也应采取措施“严加处理”。(7月22日沈阳今报) 笔者并不否认肖廷有规避法律的嫌疑,也不否认这名原法官的道德素质不高。但笔者仍觉得这种“一边倒”的舆论对当事人不太公平,愿意为这个“自证嫖娼”的法官辩解几句。 第一,肖廷“自证嫖娼”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权自己或通过自己的辩护人提出自己无罪、罪轻的事实和证据。因此,肖廷“自证嫖娼”的行为尽管有些“另类”,且动机也令人质疑,但我们不宜过份指责,只要他的行为没有违背法律。 第二,不应奢望刑事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人主动地供述犯罪和承认犯罪。侦察与反侦察、控告与反控告历来都是刑事诉讼相伴而存在的基本矛盾,其实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所必需的。世界各国都设计了抗辩式法庭审理方式,其本章在此。 第三,法律规定的强奸罪的构成与否,从某种意义上说完全取决于女性的“一念之差”,而“意志”这种东西是看不见摸不着、也无法测量的。因此,许多情况下,一个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是由作为“被害人”的女性所“决定”的,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并且是单方意志性。作为性行为一方的男性,自然应该有权搜集相反证据予以驳斥。 第四,本案判决的刑期尽管将要执行完毕,但从报道的情况来看,也不是没有疑点: 一疑被害人受托接触法官的目的和动机,以及达到目的的手段。报道称,被害人(年22岁)于1999年11月在一个麻将馆认识肖廷,其姐夫因为占道问题同别人打官司,官司进展较慢,被害人受姐夫之托找肖廷从中帮忙。一个涉世未深的年轻女子,仅凭与法官的一面之交,就找法官办事,这符合常理吗?如果不通过其他手段,她能达到目的吗?这能说明肖廷的辩解完全是无稽之谈吗? 二疑报案时间。强奸行为发生在2000年9月16日早8点多,而被害人的报案时间则是9月17日下午,这其中至少相隔近30个小时。被害人为什么没有立即报案,其中有没有其他的决定因素掺杂其中呢,报道中没有提到,我们也不得而知,看来司法机关没有哪一家关注这个问题。 三疑肖廷被拘后,被害人曾分别在侦察、起诉和二审中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中级法院要求“撤诉”,承认“自己同肖廷发生性行为是自愿的”。中间又声称曾受到“威胁”,坚持告肖廷强奸。最终,检察机关和一、二审法院均采信了被害人被“威胁”的事实,可偏偏没有核实到底有没有受到威胁。笔者不禁要问:被害人称发生性行为是自愿的,司法机关表示怀疑,不予采信,而对30个小时后才报案背后的情况,为什么就没有哪一个机关表示怀疑呢? 四疑第二次“撤诉”并没有提到“威胁”,但在案件重新审理期间,被害人却“找不到了”,致使“自愿发生性行为的”陈述被弃之不用。这是为什么呢?笔者提出以上质疑,并不表示笔者认为肖廷无罪,只是说明肖廷“自证嫖娼”不是没有道理的。因此,我们不能因为肖已被判刑3年就把他打入“十八层地狱”,把他贬得一文不值。法律是公正的,应该保护任何人的正当的合法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们所梦寐以求的司法公正。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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