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为两酒商代言的玻璃艺人被判赔12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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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15:43 人民网 | |
人民网香港7月23日电台湾消息:玻璃艺术家王侠军与一广告商签约担任酒品代言后,合约期未满又帮同类型酒商制作赠品贩售,引起广告商不满。广告商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王侠军赔偿。法官审理认为,王侠军所为确实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违反合约中的独家代言条款,因此应给付惩罚性赔偿在内共120万元。 王侠军2001年9月与广告商签约,以现金888888元以及60瓶酒的代价,担任三得利角瓶系列─黑角光影篇的代言人,依约王侠军不但拍摄广告,还设计作品供酒商举办抽奖活动。而就在与代言“三得利”的合约即将到期前两天,王侠军所制作的另两项玻璃作品,却成为“约翰走路”威士忌的赠品。“三得利”方面的广告商认为,王侠军违反了独家代言合约,不但要求其返还报酬,还要求两倍的惩罚性赔偿。虽然王侠军向法院辩称,当时是由其所属的琉园公司与“约翰走路”签约,与其本人无关,且王侠军方面曾要求“约翰走路”不要再以其名义向外宣传,但台北地方法院承审法官认为,王侠军与广告公司所签的属于“个人形象代言”,无论王侠军的创意或技巧等都是合约内容,在合约活动期满前又帮其它酒商搞赞助活动,确实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有违约情事,因此参酌被告超过两百万元的年收入,法官判决王侠军应赔偿120万元。(吴酩)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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