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碰撞:法官自证嫖娼,荒唐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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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4日02:38 人民网 | |
新闻点击: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肖廷,三年中自己所做的事就是竭力让人们相信自己曾经多次嫖娼,并且聘请律师收集有关的证据,为自己曾经多次嫖娼进行论证。这样的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事就发生在辽宁省凌源市的一场曾经引起轰动的“三陪小姐”状告“色狼法官”案件中。日前,记者采访了案件的全过程和内幕。 指控肖廷犯有强奸罪的凌源市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就此案的有关法律问题作出了解释。他认为,肖廷论证自己曾经多次与小燕发生卖淫嫖娼关系的目的就是为了证明自己无罪。根据法律的规定,卖淫嫖娼行为在我国不认为是犯罪,最严重的只能给予劳动教养或者治安处罚,而强奸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评说链接: (作者:郭之纯) 法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法官的职业行为作为法律执行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律原则的“外化”,因此法官的形象极为重要。美国的《法官行为准则条例》就明确规定:“法官在一切活动中均应当避免不当行为或留下不当行为的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一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形象决定印象,法官必须有可以信赖的形象,因为“信赖”是公正制度得以执行的心理依托。信赖,不仅来自于严格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的条文方面,由于一些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论和技术并不十分了解,所以对司法公正性的判断往往是朴素的,很大成份上是来自于对法官的信赖程度和形象评价。——虽然从形象判断本质也许是不正确的思路,但理性的社会公权机构,必须承认这种现实思维方式的存在。 这体现了公众对法官的法律素质之外的道德素质要求。法官等司法人员决不能只成为“法律机器”,道德自律意识甚至“廉耻”意识同样也是重要的。嫖娼这种行为虽然根据法律规定不算犯罪,但在人们的眼里,这种行为是很“脏”的,严重影响到人的形象。因此,这位法官的“三年求证”,虽然是以法律的名义,仍然很让人恶心。对于百姓来说,如此不顾廉耻的法官——哪怕是前法官,也将使司法从业人员在他们心中的形象打些折扣。也许从这个意义上说,朝阳当地的司法机关应该采取措施制止这场闹剧,严加处理。 (网友:李克杰) 笔者并不否认肖廷有规避法律的嫌疑,也不否认这名原法官的道德素质不高。但笔者仍觉得这种“一边倒”的舆论对当事人不太公平,愿意为这个“自证嫖娼”的法官辩解几句。 第一,肖廷“自证嫖娼”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权自己或通过自己的辩护人提出自己无罪、罪轻的事实和证据。因此,肖廷“自证嫖娼”的行为尽管有些“另类”,且动机也令人质疑,但我们不宜过份指责,只要他的行为没有违背法律。 第二,不应奢望刑事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人主动地供述犯罪和承认犯罪。侦察与反侦察、控告与反控告历来都是刑事诉讼相伴而存在的基本矛盾,其实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所必需的。世界各国都设计了抗辩式法庭审理方式,其本章在此。 第三,法律规定的强奸罪的构成与否,从某种意义上说完全取决于女性的“一念之差”,而“意志”这种东西是看不见摸不着、也无法测量的。因此,许多情况下,一个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是由作为“被害人”的女性所“决定”的,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并且是单方意志。作为性行为一方的男性,自然应该有权搜集相反证据予以驳斥。 第四,本案判决的刑期尽管将要执行完毕,但从报道的情况来看,也不是没有疑点…… (网友:徐迅雷) 肖法官往自己头上猛扣嫖娼的“屎盆”,因为什么?因为一名漂亮的女孩儿为她姐夫的一桩官司,找肖法官帮忙,结果肖法官在自己家里将她奸污了。女孩向警方提供了带有肖廷精液的卫生巾,肖法官难以赖账,但金蝉总想脱壳,说通奸总不行吧,于是说两人是在一个洗浴中心认识的,女孩是卖淫、自己是嫖娼,而且已经“嫖了十多次了”,还说“我劝她不要干小姐了,她却勾引我”,说人家告他“是为了敲诈”。 身为法官的肖廷很清楚,只要成功论证“自己曾经多次与人家发生卖淫嫖娼关系”就可以证明自己无罪。然而,这背后更广泛的社会文化心理是什么?大抵是对“有层次有身份者”嫖娼的宽容和对“低层次无身份者”嫖娼的严厉。卖淫嫖娼竟然能够成为一个法官无罪的“证明”,那两个躲藏在阳台上的男子和那两个从五楼跳下去受伤的女子如果知道了,会不会“百感交集”?同样是“卖淫嫖娼”,对不同的人来说就是不同的“层次级别”;同样是“卖淫嫖娼”被抓被曝光,对不同的人来说也是不同层次不同级别的恐慌——这背后潜在的不平等,原来这样左右着原本“生而平等”的人。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我们耳熟能详了。马斯洛认为人类的需要是分层次的,由低到高是: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生理上的需要是最原始最基本的需要,“食色”就是最原始最基本的需要,躲藏在阳台上的两男子是为了满足性欲的“最低需要”,从五楼跳下去的两女子大抵是为了吃饭生存的“最低需要”,他们嫖娼的“低层次”与恐慌的“高级别”注定是成正比的。但是,那位肖法官强奸有求于他的漂亮女孩和求证自己进行过十多次嫖娼,是什么“层次”的需要?我们请马斯洛先生分析分析看。是生理的需要吗?是安全的需要吗?是社交的需要吗?是尊重的需要吗?看起来都有点像,但都不是!马斯洛先生皱着眉头说,那一定是最高的层次了:是“自我实现的需要”!编辑留言: 竭力让人们相信自己曾经多次嫖娼,乍听此言您会作何感想?,咄咄怪事的发生是否隐藏了什么苦衷和道理?肖法官强奸有求于他的漂亮女孩和求证自己进行过十多次嫖娼,究竟是什么“层次”的需要?欢迎广大网友各抒己见,进行探讨。请将感言写入留言板,或来信寄至观点频道信箱。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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