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机制 建立社会化妇女维权工作新格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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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4日05:56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把“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列入总目标,提出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开展普法宣传、保护妇女人身和财产权利、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等主要目标。《纲要》实施以来,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整合社会资源,创建和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了社会化妇女维权工作新格局。 一、建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机构 1999年,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此后,全国先后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00余个地市建立了维权协调机构。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2001年12月,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司法部等14个部门共同组成了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以下简称全国维权协调组)。这是加强部门协调,实现社会化维权的有效机制和组织保证。全国维权协调组成立以来,在进行调查和宣传,跨部门协调解决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件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 二、建立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和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 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创新。妇联干部作为特邀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不仅发挥了妇联群团工作的优势,而且强化了法院审判人员的性别意识,有利于改善妇女在诉讼中的相对弱势地位。各地在实施中创造了法院挂牌成立“妇女维权专门法庭”,法院在审理有关妇女儿童的案件时专门组成“妇女维权合议庭”,邀请妇联干部担任陪审员等。截至2003年5月,全国各地共建立妇女维权法庭3000多个,妇女维权合议庭600多个,10000余名妇联干部担任了特邀陪审员。江苏、贵州、辽宁等省高院和妇联联合发文,对妇联干部任特邀陪审员的条件、任免程序、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这一制度实行以来,有效地促进了法院及时公正地处理有关妇女儿童的案件。 为了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保护妇女经济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妇联联合下发文件,决定从妇联系统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并对在妇联系统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进行了规范。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担任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各级妇联干部达2300余人。 三、公安部门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 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公安部门反家庭暴力的职责。截止到2003年5月,全国已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70余个地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和政策,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公安机关的介入,不仅可以在第一时间内制止家庭暴力,而且可以有效地震慑施暴人,防止家庭暴力的升级和恶化。现在许多地方的公安部门都建立了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包括“110”反家庭暴力指挥中心,在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村治保委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等,有的地方还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在辽宁省,公安部门和妇联联合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的做法已在全省范围内普及,取得很好的反响。 四、建立多种形式的妇女法律援助和服务机构 各地因地制宜建立了法律帮助中心、法律顾问处、法律援助中心等7000多个妇女法律援助机构,为求助妇女提供法律服务。 设置妇女维权热线。目前全国已有22个省(区、市)建立了专门的妇女维权热线,地市级开通热线700余条,县级开通热线5000余条,通过电话咨询开展投诉受理工作。上海市妇联今年3月9日开通了全市第一条反家庭暴力投诉热线,头两个星期就为150多名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心理疏导。一些地方还设立了家庭暴力救助中心或庇护所。 构建基层维权网络。如:湖南省长沙市在街道设立维权工作站,社区建立维权工作点,使许多矛盾在萌芽阶段就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陕西省安康市妇联针对农村妇女投诉难问题,与法院联合成立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投诉受理中心”,形成了“市有中心,县有(投诉)站,乡镇设点,村挂箱”四级维权网络,深受妇女群众的欢迎。 五、建设维权志愿者队伍 志愿者队伍已日益成为各地妇联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妇女儿童维权志愿者包括女法官协会、女检察官协会、女律师协会、院校和科研工作者以及其他志愿为妇女维权事业服务的机构和个人。随着维权工作深入社区,社区志愿者在维权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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