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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中国首例“损害商品声誉罪”始末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4日16:46 中国新闻网

  一度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三砸‘双菱’空调案”尘埃落定。7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陈恩等人上诉,维持原判。判决:陈恩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金月根、金家祥、钱广如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各判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新《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在中国消费者对不久前“砸大奔”、“砸冰箱”等新闻还记忆犹新的情况下,这起中国首例损害商品声誉案的判决,给人们带来新的法律认识和新的理性思考。

  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质量纠纷,演变成刑事案件

  2001年初,作为二星级宾馆的江苏省连云港市黄海度假村公开招标。2001年3月,陈恩和金月根、金家祥一起从浙江来到这里,他们三人共同投资30元,租赁下了黄海度假村的客房部和前厅。为了能使度假村在旅游旺季到来之前开门迎客,陈恩等人不但对宾馆重新进行了装修,并且决定更换全部84台空调。

  2001年10月30日,空调的生产商上海双菱空调公司接到了陈恩的来电,称他所购买84台空调有质量问题。上海市奉贤工业区内的双菱公司是一家大规模的中日合资企业。双菱空调作为一初创不久的品牌,出现这样严重的消费者投诉,公司领导非常重视,迅速派出技术人员赶赴连云港。在检测中,技术人员认为,的确有8台空调存在着噪音超标,但主要原因并不在于空调本身,而是安装环节出现了问题。双菱公司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陈恩拒绝了双菱公司的解决方案,提出要退货,但是他的要求被厂方拒绝。

  2001年12月4日,陈恩委托连云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度假村客房部进行空调噪声监测,三个监测点的噪声均超过标准。连云港市环境监理支队为此向陈恩发出一份现场监理记录,提出了限期整改、加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2.8万元的监理意见。

  此后,陈恩一方又通过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先后将两台双菱空调送往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质检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说其中一台噪声不合格。

  陈恩等便于2002年3月14日在南京市中山东路太平北路路口打出“双菱空调,质量低劣,投诉无门,砸毁有理”的宣传语,当众砸毁壁挂式双菱空调一台。

  对这次砸空调事件,南京多家媒体均以文字或新闻图片的形式进行了报道。2001年12月28日和2002年1月14日,钱广如先后采写了题为《噪声超标被处罚,客户索赔200万——84台双菱空调惹麻烦》和《双菱空调惹麻烦有续闻——业主停业索赔300万元》的两篇新闻报道在《南京晨报》上登载。

  双菱空调公司迅速对此事作出反应。他们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陈恩、金月根和金家祥推上了上海市虹口区法院的被告席。更坚定双菱空调公司信心的是,2002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双菱公司颁发了产品质量免检证书,批准双菱牌壁挂式空调免检。产品质量被国家权威机构认可的双菱公司自然不会向陈恩等妥协。2002年3月26日,上海市虹口法院赴连云港执行财产保全,84台双菱空调全部被查封。

  3月28日,陈恩等3人在上海市轻轨明珠线镇坪路站附近打出“双菱空调,质量低劣,路人愿砸,奖励十元”的宣传语,悬赏路人砸毁壁挂式双菱空调一台。

  3月29日,双菱空调公司第一次公开在媒体上表明了自己的态度。他们认为,之前发生的一系列事件是陈恩等人企图通过实施损害“双菱”空调名誉的种种非法手段来索要巨额钱款。对此,他们将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

  5月13日,陈恩等3人打出“上海双菱空调,质量低劣,八个月来,投诉无门,不要赔偿,只要公理”的宣传语,在南京市乐富来广场再次当众砸毁壁挂式双菱空调一台。

  2002年5月13日,上海市奉贤警方对此事件立案侦查。5月15日,奉贤警方委托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从黄海度假村封存的“双菱”空调中抽取了两套机器,做了噪音、制冷、制热等项目的检验。为了公正起见,奉贤警方又将其中两台空调送往设在广州的国家日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5月20日,陈恩、金月根、金家祥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半个月后,钱广如也被刑事拘留。

  一年前抡起铁锤砸空调,一年后被判有罪

  2003年1月9日,全国首例损害商品声誉案在上海奉贤区法院公开审理。

  检察院在起诉书指出:

  2002年3月14日和3月28日,被告人分别在南京和上海当众砸双菱空调;5月13日又在南京继续当众砸毁双菱空调,诋毁双菱空调声誉。被告人钱广如收受陈恩等人的钱款1.2万元,于2001年12月28日和2002年1月14日先后两次在南京市的报纸上刊登双菱空调存在批量质量问题的文章,并为陈恩等人确定砸空调的地点,通知部分媒体采访。该批双菱空调经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日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样检验,符合国家标准。由于三次砸空调事件由媒体报道以后,使双菱空调声誉受到损害,用户无故退货,经销商被迫终止、变更销售合同并退回空调,仅产品退货就造成直接损失价值59.7万余元。被告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造成重大损失,其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规定,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庭审中,被告聘请的律师做了无罪辩护。

  2003年3月14日,奉贤区法院判决:

  双菱空调这一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非劣质产品。本案所涉个别空调器噪声问题,无确切证据证实与空调质量有关。且按照一般的理解,被告人所称的“双菱空调质量”显然不是指个别空调器的质量,而是指整个双菱空调品牌的质量。“低劣”也不是指一般的质量瑕疵,而是比较重大的质量问题。被告人在尚未明确双菱空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之时,拒绝接受双菱公司提出的共同进行质量鉴定的建议,以不规范检验报告用作砸空调时的宣传,可见被告人的真正目的并不在于解决空调质量问题,而是借质量问题的名义对双菱公司施加压力。被告人如认为空调存在质量问题,完全有条件通过正当渠道解决,包括提起诉讼,但他们却一面声称“投诉无门”,一面直接采取了砸毁空调等有损于他人商品声誉的手段。这一做法显然已经超越了正当维权的界限,所谓“维权”实际上仅仅是被告人为掩盖他们实施损害商品声誉行为而假借的名义而已。《刑法》第221条所指的“捏造”,既包括无中生有、颠倒是非,也包括歪曲和夸大。被告人故意诋毁双菱空调品牌质量的行为符合“捏造”的行为特征。

  被告人陈恩、金月根、金家祥、钱广如故意捏造并散布双菱空调质量低劣的虚伪事实,对双菱空调的商品声誉进行损害,给双菱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依法应当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判决:陈恩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金月根、金家祥、钱广如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各判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被告陈恩的代理律师张勤在上诉中认为:

  损害商品声誉罪,这是源于不正当竞争而产生的新罪名。虽然对犯罪主体未作规定,但立法的本意是对竞争者之间的恶意行为加以规范。而本案却发生于消费者和生产厂家之间的冲突。只有当行为人具备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这样的要件,才能构成该罪。所谓捏造,是指凭空编造,无中生有,空穴来风。假如不是凭空编造,而是确有其事;假如不是无中生有,而是事出有因。那么,就不是捏造虚伪事实。关于双菱公司所生产的空调的质量问题,到底是不是被告人等凭空编造出来的虚伪事实呢?就本案被告人而言,说它是过激维权也罢,说它是宣泄不满也罢,总之,被告人的过激行为是基于义愤而作的无奈抗争!试想,假如有关质量的问题在2001年11月份双菱厂赴连云港时就采取妥善的办法加以解决,或者换掉,或者修好;假如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投诉以后马上予以解决,或者搞清事情的原委。那么,还会出现这种过激现象吗?砸空调行为的本身并不等同于犯罪。

  7月17日,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此案的一些评论

  “南京另类王海”杨鸿认为:

  维权应该讲理性,靠暴力维权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当前我国的法制还不很完善,消费者在现实社会中仍然处于不利地位,加上一些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够很好地执法,甚至对违法行为漠视或者纵容,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制止,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消费者全民共同参与打击不法行为的积极性,并由此对某些执法机关产生了不信任感。现在,消费者有什么解决不了的事情就要“砸”,新闻媒介的介入也加剧了这些事件增加,媒体的频繁介入也会让人以为政府有关部门支持这种违法行为,前不久居然又出现了“砸摩托”的闹剧,令人感到忧虑。对暴力维权的行为,本人持反对意见,消费者采用这种实质违法的维权方法,其结果必然会出现“有法不依、暴力维权”的不当行为。

  华东政法学院刑法教授薛进展分析:

  目前社会对产品质量纠纷关注的重点往往在于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与此同时该如何保护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声誉不受侵害的合法权益则关注较少。特别是近来一些媒体对消费者“暴力维权”事件的炒作,使如何平衡保护消费者和商家合法权益的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

  其实,我国在1997年修改的新《刑法》中新设立了损害商品声誉罪,但由于宣传不够,知之者甚少,不少商家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不知道该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双菱空调被砸案件的意义在于,它将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声誉问题摆到了社会面前。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孙国祥教授说:

  关于“损害商品声誉罪”,此类行为过去并未作为犯罪处理,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声誉、商业信誉越来越重要,一旦遭受损害时,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因此,从维护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我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了这一条款。理解这一条款要看是否有“捏造”和“散布”这两个关键“动作”。当众“砸空调”、“砸汽车”,可以理解为“散布”,但仅有“砸”,还不足以构成犯罪,关键还要看有没有“捏造”事实,也就是争议的商品到底有没有质量问题。如果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又没有得到商家的合理解决,消费者一时气愤“砸”了,那充其量只是维权行为欠妥,或过激,并不构成犯罪。相反,如果商品根本没有质量问题,却被人说成“质量低劣”当众砸毁,那么砸的人既“捏造了”又“散布了”虚伪事实,就构成犯罪。(文/端木正阳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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