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务费”不能一笔写过 青岛对培训班乱收费喊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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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04:53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
本报讯 最近,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联合下发有关通知,对各种借举办培训班和会议名义乱收费现象“喊停”。 近年来,我市一些部门和单位以各种名义举办的培训班名目繁多,且收费过高;还有一些部门和单位以各种会议名义收费,这些行为加重了企事业单位负担,社会反映强烈。在此背景下,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联合出台了有关加强培训班收费管理的通知,要求党政机关(包括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对本系统、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或从部门教育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费用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面向社会举办的强制性培训,其收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培训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凭收费文件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所得培训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党政机关授权或委托、指定办学单位举办的由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班,其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但此类培训不得与审验、发证、考核、达标等行政行为挂钩。培训主办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领取《收费许可证》,凭证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 各部门和单位召开会议的费用,要严格按照《青岛市市级会议审批及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利用开会收费,也不得以开会的形式组织强制性培训并收费。收费应使用规定的票据,并列明收费项目,不得以“会务费”等项目笼统开据,不得由宾馆(包括招待所、疗养院等)代开培训收费票据。培训主办单位不得租用星级宾馆、饭店和青岛市以外的场所,举办收费培训班和会议。 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借办班和开会之机,利用公款大吃大喝、组织旅游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发放礼品、纪念品和有价证券等。 据了解,各部门和单位如违反上述规定,将分别由财政、物价、监察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关于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本报记者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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