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也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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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04:56 中国青年报 | |
李克杰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法院原法官肖廷,被一女孩控告强奸,3年来肖廷竭力搜集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与女孩的关系是嫖娼关系。即将刑满释放的肖廷,又开始了他的申诉活动。(7月21日《华商晨报》)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公众中引起了一定的反响,但舆论却是“一边倒”的,都认为肖廷的行为是刻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因为,这位法官是“真懂法”的,他深知,“强奸,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是要坐牢的;而嫖娼,不过是道德问题,重则受到治安处罚,轻则批评教育,给个纪律处分了事。”于是,肖廷作为法官也就不惜自扣“屎盆”。还有论者认为,肖廷的“自证嫖娼”严重损害了法官形象,对肖廷即将进行的申诉行为,当地司法机关也应采取措施“严加处理”。(7月22日《沈阳今报》) 案件本身的性质到底如何,本文不想置喙,因为那是法院的事。但笔者仍觉得这种“一边倒”的舆论对当事人不太公平,愿意为这个“自证嫖娼”的法官辩解几句。 第一,肖廷“自证嫖娼”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权自己或通过自己的辩护人提出自己无罪、罪轻的事实和证据。这是法律赋予任何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不管这个公民是高官还是法官,或是普通公民。 第二,不应奢望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主动地供述犯罪和承认犯罪。侦察与反侦察、控告与反控告历来都是刑事诉讼相伴而存在的基本矛盾,其实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所必需的。世界各国都设计了抗辩式法庭审理方式,其本意在此。 另外,从报道中看,该案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比如,受害人受托接触法官的目的和动机,受害人曾经要求“撤诉”,在案件重新审理期间,受害人“找不到了”等,都说明肖廷“自证嫖娼”并非毫无道理。 我们不能因为肖已被判刑3年就把他打入“十八层地狱”,更不能因为他是法官就剥夺或变相剥夺他自我辩护的权利。法律是公正的,应该保护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们梦寐以求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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