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能二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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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04:56 中国青年报 | |
童大焕 对于周迅的过错,本人不想置喙,也不想为他作任何形式的辩护。但是他落榜的直接原因,却值得深究。 孤立地看,湖北省招生办特别针对2003年高考的明文规定:“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从被处分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不得报名参加高考”似乎无懈可击,这其实也是全国各地很久以来的习惯做法,似乎从没有人提出过疑义,所以才会“存之久远,于今依然”。 但是,如果站在考生的立场上,我们就会发现这条规定的荒谬之处:既然考生已经因为他的过错,受到了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罚;如果违反法律或触犯刑律,当然还得接受治安或刑事处罚。但处罚的度也应该到此为止。在这里,处罚的主体、对象都是明确的,也是恰当的。但是,高招办再来一个“不得报考”,是不是意味着高招办的“越俎代庖”,代替高校和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处罚权,同时也是对当事人来了个“一事二罚”? 一事不能二罚,是一个社会基本的法治原则,背离这个原则的政策规定,就是不合理不合情也不合法的,理当变更或废除。而对于本案的当事人周迅来说,按正常程序投档并参与今年的大学录取工作,并被有关大学录取,是他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任何人、任何政策规定都不应剥夺。这绝不是对某方面特别优秀的人物、对某方面的强者“法外开恩”,而是阻碍他升学的规定本身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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