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大出台个案监督办法(地方人大立法监督工作系列报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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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06:19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徐运平报道:河北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了《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办法》。这是该市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深化人大法律监督的又一重要举措。 该《办法》对个案监督的主体、原则、范围、工作程序和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司法机关办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案件,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个案监审组,进行核查,为人大常委会发出《法律监督书》或者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供依据。 该办法明确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是实施个案监督的主体。个案监督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集体行使职权,监督典型个案,不代行司法权直接处理案件,实行监督案件与监督办案人员相结合,监督与支持相结合的原则。个案监督的范围,一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或办案过程中有明显严重过错,司法机关未依法纠正的;二是司法人员在办案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司法公正,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向司法机关提出后,司法机关未依法纠正的;三是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刑讯逼供、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未纠正或未对责任人作出处理的;四是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重大违法案件。 增强监督“刚性”(短评) 个案监督是近年来各地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目前,由于国家尚未出台监督法,个案监督工作缺乏程序规范,实践中还存在着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时机不当等问题。为此,地方各级人大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相继出台了个案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于加大人大监督力度,规范监督程序,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发挥了积极作用。 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个案监督办法,作为一项有益尝试,是地方人大强化法律监督迈出的坚实一步。一是增强了个案监督的“刚性”。该办法规定,对决定实施个案监督的案件,成立个案监审组进行核查,为人大常委会发出《法律监督书》或者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供依据。这一做法,使个案监督更具可操作性。同时,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了人大监督力度,使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二是明确了人大常委会是个案监督的主体。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个案监督不能变成“个人监督”,必须体现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三是一项“双重规范”。既规范了人大自身,使个案监督工作程序化,又制约了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促进和保障了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和公正司法,体现了依法监督和不干预司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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