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次“公务用餐”被判自己买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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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08:17 千华网-鞍山日报 | |
据新华社长沙7月24日电湖南省株洲县交通局的肖某多次带人去酒楼“公务用餐”,欠下餐费2900余元未还,最后被酒楼老板告上法庭。株洲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后,22日做出一审判决:由带人“公务用餐”的肖某自己买单。 据《潇湘晨报》报道:2001年6月至8月间,肖某多次带人到这个县台湾村酒楼用餐,每次吃完饭后都只在点菜单上签名,累计用餐18次,共计餐费2919元。酒楼老板多次追讨欠款无果,遂将其告上法庭。对此,肖某认为,自己当时任交通局办公室主任,所发生的消费均系单位公务用餐,此款应由株洲县交通局负责偿还。因此,法院追加株洲县交通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时,株洲县交通局向法庭递交了一份2000年5月22日的“局务会议记录”和2001年的“规章制度”作为证据,其中关于“客餐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所有客餐一律用现金结账,任何人不得去餐馆签单。” 株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在台湾村酒楼的消费纯属个人行为,交通局不应负清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肖某个人偿还所欠餐费,并承担此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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