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院终审判决 “木冲沟案”维持原判副总工、副矿长等6人领刑2至5年(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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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09:04 贵州都市报 | |||
金黔在线讯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六盘水木冲沟“9·27”瓦斯煤尘爆炸特大事故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六盘水市中院的一审判决,6名责任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领刑2至5年。 一审判决后,冯平、徐世松、金世成三人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责任不明,量刑过重为由向省高院上诉。 省高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刘玉中 杜军 寇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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