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陈规比宪法权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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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10:22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虽然说每年的高考总是几家欢喜几家愁,但从风光地得知自己是全省的文科状元,到意料之外地被招生办因有不良记录而不予投档,这种转眼间“天堂地狱”的挫折感对湖北考生周迅来说,可谓“怎喜愁两字了得”。 对此,湖北省招办的说法是,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不得报名参加高考。原来这位可怜的状元还在16岁的时候,就曾被保送到中国科技大学就读,去年因在图书馆为泄自己书包被偷之愤,偷了别人的书包而被勒令退学,到今年高考录取时,未满一年。因此,即使是状元,北大也拒你没商量。 今年适逢笔者参加高考十周年,当年挑灯夜战的情景犹在眼前,深知升学的机会来之不易,因此也就对这个倒霉的少年状元有更多的同情和可惜。“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的老话对那些坚持原则的招生办官员来说,无疑只是一句于事无补的热心话。有意也好,泄私愤也罢,偷别人的书包就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周迅和他的家庭也的确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不过窃以为,既然已经惩罚过了,通往希望和未来的道路,就应该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努力上进的人,尤其是在高考录取这种对每个人都至关重要的时刻。 受教育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既然宪法都给予了保障,为什么有关部门的规定总是显得比宪法还要权威呢?媒体也经常报道有犯罪人员在监狱刻苦自学,攻读了学位,甚至还因为学有所长而提前释放,囚犯尚且如此,我们为什么就不能给一个因一念之差犯了错误的孩子一个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呢?为什么年年扩招的高校就容不下一个经历了痛苦和波折,仍然不肯放弃人生追求的年轻人呢?这些可能是我和很多人在这个招生季节的共同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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