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不该签的合同(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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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6日04:15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在高先生准备追究装饰公司的责任时才发现,当初签的合同里有很多不平等的地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高先生付款每拖延一天,就要支付0.1%的滞纳金,但是对装饰公司拖延工期、质量有纠纷时如何追究责任却没有约定。高先生一打听才明白,这家装饰公司糊弄他,和他签的不是国家规定的统一范本,而是他们公司自己制订的合同。高先生一怒告上法庭,要求装饰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1.5万元,退还工程管理费七千余元,支付楼梯改造费六千余元。 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对拖延工期违约金一项没有约定,高先生索要赔偿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判令装饰公司向高先生支付楼梯未完工部分的费用六千余元。吴清洲?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的焦点在于没有使用正规的工程承包合同,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高先生签订的这份合同主要有三个缺陷。首先是付款方式对消费者来说过于苛刻。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当日就要支付60%的费用,土木工程完工后再付30%。这对消费者非常不利,高先生应该据理力争;其次,这份合同对于验收采用的质量标准没有约定,质量是否合格、是否达到环保要求等由谁说了算,对此可以请质监部门进行检测;另外,这份合同只规定了消费者逾期付款的责任,而没有规定施工方拖延工期的责任,造成权利义务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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