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规范出口保理项下收汇核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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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6日04:59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北京7月25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为规范出口保付代理项下的收汇核销业务,支持对外贸易发展,鼓励银行业务创新,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要求规范出口保付代理项下收汇核销的操作。 据悉,出口保付代理简称出口保理,是外汇指定银行(出口保理商)为采用赊销方式的出口商提供服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产品,能够较好地满足出口企业开拓市场、扩大销售、获得融资和控制风险的需要,近年来在我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通知指出,出口保理项下收汇核销环节的具体操作可分为两大类。第一,未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出口保理,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的一般规定,在收回货款后办理核销。第二,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出口保理,可先以融资款项办理核销手续。 通知还规定,银行和企业办理出口保理业务时,应在银行从境外为企业收回货款后,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此外,对发生融资损失的保理业务,银行应当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或者营运资金冲抵,不得自行购汇或以客户结汇资金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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