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局未对申请人是否属于工伤作出认定 一审被判“不作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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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6日06:06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讯】(记者李文生通讯员唐敏红)高某因公外出遭遇车祸后,其所在公司向市社保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市社保局接受申请后,作出高某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裁定,但并未对其是否属于工伤作出明确的书面认定,高某于是以市社保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日前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市社保局败诉。 2000年12月5日,深圳市某通讯公司职员高某因公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高某身受重伤,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当年12月,高某所在公司向市社保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今年1月23日,市社保局根据高某所在公司提交的伤亡事故报告书和申请材料,作出了高某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深圳工伤认定书》,但并未对高某是否属于工伤作出明确的书面认定。 法院认为,市社保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在收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员工或其亲属。在此案中,市社保局虽然对高某所在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了回复,裁决高某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并未对高某本人所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作出明确的书面认定。另外,工伤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市社保局辩称裁决其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包含了认定不属于工伤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判决市社保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高某的申请作出是否工伤的书面认定,并负担本案受理费。 接到以上判决书后,市社保局表示不服,已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作者:记者李文生通讯员唐敏红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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