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遗迹立法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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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6日07:58 生活日报 | |
本报济南7月25日讯 (记者 雍坚 实习生 郑慷)今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对矿产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及地质灾害防治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第三章对地质遗迹保护作出规定,应当予以保护的地址遗迹包括:具有科研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分布区;具有科研和观赏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和岩石、矿物、宝玉石的典型产地;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具有科研价值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等。对于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地址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条例》明确,禁止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从事下列活动:擅自采集标本、化石等破坏地质遗迹的;采矿、取土、爆破;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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