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为黄河防汛立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6日07:59 生活日报 | |||
本报济南7月25日讯 (记者 雍坚 实习生 郑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这是我省为黄河防汛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针对防汛抢险,《条例》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宣布本辖区进入紧急防汛期:黄河水位接近保证水位;黄河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启用蓄滞洪区;凌水漫滩,威胁堤防和滩区群众安全。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条例》还规定,在紧急防汛期,省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国家防汛指挥机构的授权,可以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道路、码头和其他工程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在抢险救灾中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三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干流、大清河、黄河蓄滞洪区的防汛工作都适用《条例》。
订阅新浪体育新闻,送你皇马球票让你亲历五大球星风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