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修建地下夹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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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6日08:52 大江网-江西日报 | |
编辑同志: 2002年10月,县骏马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县城章江路建造了6层商住楼,底层为商业用房,2至6层为住宅。我购得底层商业用房开办了一家超市。钟某等16户居民购得2至6层的单元住宅。2002年11月,我将底层的填充墙拆除,向地面下挖了0.9米至1.2米深,准备增建夹层,引起与钟某等人的纠纷,钟某等16户居民认为我的行为未经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我恢复房屋原状,并对受损部分采取补救加固措施。我已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经鉴定,我修建夹层不会对房屋居住使用安全造成影响。请问,我能否修建地下夹层?读者李瑞李瑞读者: 你未经钟某等16户住户的同意,不能私自开挖建筑物的地下部分,因为你和钟某等16户住户对地下部分是共同享有共有权的。你借拥有底层房屋所有权及其与地下部分直接相连的便利,开掘争议楼的地下部分,在专有部分内扩建夹层,以扩大使用空间。你的行为虽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经有关部门鉴定对建筑物的整体不构成危害,但已构成对其他共有人的侵权。你的专有部分仅是建筑材料组成的四壁上下均为封闭的建筑空间,即由墙壁、地板和天花板所围成的建筑空间,不及于地板以下,你开挖的地板以下的部分属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即地板以下部分是你和钟某等16户住户共有的。你对共有部分改建或使用需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其他共有权人的侵害。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分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也就是说,一方改建共有部分,即使取得城建规划许可证,改建也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性,但如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仍属违法。 大余县人民法院邹隆春 (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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