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经营娱乐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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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6日09:45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据新华社电 从今年9月1日起,对于申办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等公众聚集的文化经营场所,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需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根据公众的反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审核,批准设立与否。 这是文化部《公众聚集的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里的规定。 对于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于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 7种人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经营管理 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均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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