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该获得完税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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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6日09:45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讯(记者刘志华通讯员张晓颖)昨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在答复省政协委员罗颂平的相关提案时认为,个人如确实需要取得纳税证明的,可持所在单位的相应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单位和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应为个税缴纳者开具税收单据 罗颂平等政协委员的提案认为,由于支付方式的转变,也使得公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尤其是时间一长,根本就不清楚自己在这段时间里到底缴纳了多少税收。为此,税务机关应该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开具至少是年度税收单据,作为一个人的纳税证明。且个人在办理买房按揭、贷款、购置物业时,也应出具这个证明。 对于众多纳税人提出的“税务机关能否像手机服务供应商那样定期主动给移动手机用户开具清单那样,也定期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的要求,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则表示,个人取得工资薪金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的,所以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只针对单位。此外,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非常众多,考虑到节约成本和工作量大等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不一一开具纳税凭证。 纳税人权利缺失状况还存在 然而,对于税务机关的这个答复,记者在对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600到2000元之间的10多名纳税人采访中得到的反映几乎都是“很不可理解”。一位在广州某大型集团财务部门工作的工作人员这样对记者说:通过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税务机关面对众多纳税者的烦恼,提高了办事效率。而作为回报,税务机关也理应为纳税人考虑,为其提供相应的周全服务。 “事实上,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的手机用户数量并不会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要少(要少也少不了多少)。”这位工作人员还说,“可手机服务提供商不仅按照用户的要求办到了,而且做得还非常的周到———相类似的工作为什么税务机关却不能办到呢?” 罗颂平委员还说,按道理,纳税越多,将来所享用的东西就应该越多。但我国目前存在纳税人权利缺失的问题:不仅纳税人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且纳税者对自己所缴税收的使用无投票权,纳税人有时得不到应有的服务,甚至纳税人对自己所缴纳的税收有时被贪污浪费,也无法有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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